关于开展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3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二
  • 来源:财政厅财政监督处

省内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0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012号)要求,省财政厅决定与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开展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工作自20208月开始,至11月底结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目的

  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切实加大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力度, 集中整治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外部人控制会计师事务所等问题,严肃查处“挂名执业”、“卖报告”等违规行为。建立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长效机制,引导会计师事务所良性发展。 

  二、监督检查方式和对象

  本次监督检查分自查和重点检查两个阶段。由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处统一组织实施,检查人员由省、市财政监督检查人员,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员及专业人员组成。

  (一)会计师事务所自查。8月份,全省所有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自查。

  (二)重点检查。910月份,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检查。通过财政部会计监督检查管理系统随机抽取重点检查对象,抽查比例不高于我省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总数的15%;被投诉或者举报的以及存在违规线索的会计师事务所,可直接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检查名单将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三、监督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自查范围及内容。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重点检查范围及内容。对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关注涉及财政专项资金、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资格申请等专项审计业务的执业质量;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及延伸检查相关审计客户。 

  四、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一)自查工作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立即开展自查工作,将自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并对自查出的问题积极主动整改,待检查组实地核实。

  (二)重点检查工作要求。列入重点检查名单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积极主动配合检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提供中文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延误、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重点检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自查情况报告;

  2.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包括分所);

  3.质量控制体系等相关制度;

  4.业务清单及相关审计业务工作底稿;

  5.注册会计师名单及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退休证;

  6.社保缴纳等资料;

  7. 授权委托书及不能到达现场的相关证明资料。注册会计师若不能亲自到检查现场核实确认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底稿时,必须提供代理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不能到达现场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机票火车票、住院通知等。

  8.其他资料。

  联系人:赵淑平 常力

  联系电话:024-22835036 024-23496702 

                                  

                                                                省财政厅

                                                              20208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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