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农村公路转移支付资金拨付的建议(第1019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3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
  • 来源:省财政厅

付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公路转移支付资金拨付的建议》收悉,经与省交通运输厅、省审计厅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强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长效机制,有力保障了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开展。

一、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强化财政保障机制

为落实国务院加强农村公路管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省政府相继出台了《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24号)等制度文件,对全省各级政府履行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职责作出明确规定。省级政府主要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发展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引导,加强监督指导;各市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支持政策和资金补助机制;县级政府履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主体责任,筹措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资金原则上由县级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对县级政府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省、市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适当支持。

十三五”以来,省财政厅与省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安排省以上农村公路新改建、维修改造等资金242.5亿元,其中安排葫芦岛市19.6亿元,为全省加快建立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养建设体制机制,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上述资金通过财政体制由省财政转移支付到市、县财政,支持全省农村公路建设改造、维修养护6万公里,完成农村公路安防工程2.1万公里;创建全国“四好农村路”示范县10个,设立省级“四好农村路”示范县36个、示范乡镇61个。

二、加强财政资金调度,督促及时拨付资金

为督促和指导各市落实好农村公路建养资金,省财政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多次组织开展农村公路资金专项检查工作。2022年6月以来,我们对全省13个市(不含大连)和沈抚示范区共计63个县区农村公路转移支付资金到位情况进行跟踪调度,按月通报各县(市、区)完成情况,提出有关工作要求。2023年初,我们再次对全省2022年农村公路转移支付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实地调研与核查。从调研核查情况看:一是农村公路转移支付资金到位总体情况良好。通过跟踪调度,全省农村公路转移支付总体资金到位率,由2022年6月份的16.5%,年底提升至65.5%。其中,20个县区资金到位率达90%以上。二是各地积极作为,工程进度、资金拨付“两不误”。我省大部分市县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给予充分重视,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虽受疫情多点散发等因素影响,仍能采取政府补助、社会资本投入等方式保证“四好农村路”年度指标的完成。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程序及时拨付资金,强化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个别地区确实存在迟拨滞拨农村公路转移支付资金问题。个别县(市、区)受本级财力不足以及疫情等因素影响,为优先保障“三保”支出需求,存在不同程度挤占农村公路转移支付资金问题。经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督导各市相关部门及早拨付项目进度款项,截至2023年3月底,全省农村公路转移支付总体资金到位率已达到73.8%,其中,26个县区资金到位率达到90%以上,21个县区资金到位率达到100%。

三、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完善监督长效机制

近年来,国家和省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财政资金管理使用。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8号)明确了农村公路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第二十九条规定:“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筹集,省、市财政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其中省补助资金拨付,应当按照现行财政转移支付程序办理”。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明确了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程序,第五十七条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资金拨付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第五十九条规定“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应当由财政部门办理,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对下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或者拨付转移支付资金”。2020年8月,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共同修订出台《辽宁省农村公路资金管理办法》(辽财经〔2020〕209号),明确了财政和交通运输部门在农村公路资金安排和项目组织实施中的职责分工,从项目申报、资金分配到资金管理、绩效评价、资金监管实施全链条管理,对市县级交通和财政部门建立了农村公路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机制,为加强农村公路资金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为加快省以上农村公路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按照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要求,近年来,我们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提前下达省以上专项资金。新《预算法》实施以来,我们将省以上大部分农村公路管养建设资金提前下达各市,为各地及时开工建设农村公路,抢抓工期提供便利条件。二是建立财政资金直达机制。自2021年起,我们将农村公路管养建设项目省对下补助资金纳入财政直达资金管理,资金单独调拨、专项对账,通过动态监控实时跟踪资金下达情况,纵向贯通省市县三级,追踪农村公路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支出流向。三是强化绩效管理工作。根据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规划任务,科学合理设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要求各地明确绩效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四是加强督促指导。要求各地严格落实《辽宁省农村公路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采取专项检查、通报、约谈、责任追究等强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农村公路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五是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各地监管局的审计和监督。针对目前个别地区存在的迟拨滞拨及挤占挪用农村公路转移支付资金问题,我们会同审计等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督促整改落实。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我们将不断改进与完善相关工作。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好的意见与建议。

 

 

                                 省财政厅

2023年5月4日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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