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关于增强财政稳定器和助推器职能的建议》(0305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4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一
  • 来源:省财政厅

 

  

  连家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增强财政稳定器和助推器职能的建议》收悉,经与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化减税降费政策

  1.提案中建议“研究出台阶段性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我厅将与税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以上规定,及时就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研,完善税额标准。同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提案中建议“阶段性降低企业养老金费率”。我省今年将落实国家统一部署,实行大幅度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从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原规定的20%降至16%。将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再延长一年,至20204月底。其中,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费率再下调20%;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费率再下调50%。目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正在制定《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预计4月底印发,51日起实行。 

  3.提案中建议“进一步向中央申请加大对辽宁转移支付的支持力度”。我省贯彻落实国家积极财政政策,通过实施减税降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从4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现行的16%降至13%,交通运输、建筑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现行的10%降至9%。仅深化增值税改革一项,全省财政收入就减少189.6亿元。我厅积极向财政部反映情况,恳请财政部将减税降费作为财政减收的一项重要因素,通过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阶段性财力和县级基本财力补助力度等方式,对我省财力缺口给予补助。并抓住财政部出台《关于新时代深入推进东北振兴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等契机,进一步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我省支持力度。    

    二、关于双管齐下做好扩内需、调结构

  1.提案中建议“加强公共投资”。我厅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支持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2019年继续安排基本建设辽西北专项资金,支持辽西北重点工业园区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基本设施建设。二是支持港口资源整合。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我厅将会同交通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太平湾港区航道工程等19个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补助资金,保障全面完成港口资源整合工作。三是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3号)各项要求,从2019年开始,省级财政每年整合3亿元专项资金,用于“飞地经济”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高新技术产业、国家级创新平台等项目建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2.提案中建议“提高居民消费”。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完善体制机制、推进重点项目实施等方式,不断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水平,为居民中高端消费提供平台和机会。一是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16年,我厅制发《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辽财综〔2016383号),制定了分级、分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政策,政府购买教育、医疗、养老、体育等服务项目已纳入有需求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作为本部门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二是明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2017年,我厅配合省直有关部门,代政府起草并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辽政发〔201756号),其中明确规定,在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公共文化事业发展等方面,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大公共服务供给。三是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领域重点项目实施。近年来,我厅配合省直有关部门选取公共文化、居家养老、全民健身等重点项目开展试点,探索建立可复制、可推广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模式,带动县区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

  三、关于加大科技创新财政投入力度

  1.提案中建议“下足本钱支持若干重大产业技术攻关项目”。一是加大省本级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力度,促进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发展,增强实体经济核心竞争力。我厅积极支持省科技厅建立与国家相匹配的科技计划支撑体系,完善主动布局与事后奖补相结合的支持方式,通过在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等领域实施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支持企业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大创新产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重大专项将聚焦制约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问题,依托骨干企业,选择20个左右科技创新重大项目,集我省优势资源、科研精锐力量,开展重大产业技术攻关,突破一批“卡脖子”的关键核心技术。重点研发计划将围绕材料、制造、能源、交通、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海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遴选80个左右产业牵动力强、经济效益明显的技术攻关项目,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联合攻关,加快产业技术的重点突破和产业化应用。二是修订完善《辽宁省企业R&D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以事后奖补方式,对企业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大市场建设,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创业孵化机构等给予支持。 

  2.提案中建议“通过产业引导基金”加大科技创新投入。一是我厅将紧紧围绕我省重点战略和关键领域规划布局,继续组织实施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科技创新项目,注重培育创新型企业,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如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支持建设一批科研中试基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提高我省创新驱动能力。二是我厅将认真履行引导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职责,按照基金设立流程,加快相关子基金设立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杠杆放大、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明确基金管理职责,加强基金管理能力建设,规范基金管理运作,更好发挥引导基金的作用。积极支持全省再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撬动社会资本,构建多层次科研资金投入体系。

  四、关于推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1.提案中建议“为符合条件的混改企业给予必要的税费优惠”。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我省财税部门均予以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转制企业享受免征契税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转制企业减征所得税等,我省符合条件的企业均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提案中建议“剥离社会职能”。我厅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大力支持国有企业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剥离社会职能。近年来,按照省政府工作要求,我厅预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74.5亿元,其中,争取中央补助资金72.2亿元,筹集并预拨省本级补助资金2.3亿元;预拨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助资金64亿元,其中,争取中央补助资金61.8亿元,筹集并预拨省本级补助资金2.2亿元,为推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创造条件。 

  五、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养老保险统筹

  目前,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都对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做出重要批示,并已列入省委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省委2019年重点改革任务。成立了省级统筹工作推进组,负责省级统筹方案制定、统一政策研究、统筹协调具体问题和信息系统、经办服务建设等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与财税部门共同研究基金统收统支办法、缺口分担机制以及配套政策等。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已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书面报告了我省完善省级统筹的时间安排,今年12月底前将出台完善省级统筹文件,202012月底前实施基金统收统支。在加快推进全省统筹的同时,积极申请中央提高中央调剂金比例,使我省养老统筹和全国养老统筹改革顺利衔接。 六、关于继续完善县乡财政体制改革

  1.提案中建议“将现行的新增税收增量全部返还乡镇的政策从三年延长至五年甚至更长”。2018年,为促进全省县域经济发展,激发乡镇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活力,省政府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辽政发〔2018〕11号),明确了“从2018年起,3年内乡镇新增财力全部返还乡镇,3年后再视情况制定继续激励的政策”。按照文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均出台了乡镇3年新增税收增量全返等激励政策,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还将激励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5年。省财政为兑现此项政策,2018年对乡镇的返还规模已达到14.6亿元,且对财政收入减收的乡镇,未扣减财力。下一步,我厅将综合考虑政策执行效果、乡镇经济发展以及各级财政财力状况等因素,进一步完善激励政策。 

  2.提案中建议“支持乡镇发展飞地经济”。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3号)精神,全省继续深入推进县乡财政体制改革。我厅坚决落实包括乡镇在内的“飞地经济”税收及非税收入返还政策,同时监督各市县(区)财政贯彻落实情况。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财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按照要求,不断改进与完善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

                                         20194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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