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辽宁省农业保险助力农业产业发展的建议》(0021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8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一
  • 来源:省财政厅

  王凤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辽宁省农业保险助力农业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保障水平的建议

  近年来,我们努力争取中央支持,积极推进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改革试点工作,先后开展了农业大灾保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完善生猪保险政策,在丰富我省农业保险产品的同时,进一步提高了农业保险保障水平。

  2017年,我省在新民市等14个县(市)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现试点范围扩大到我省(不含大连)全部34个产粮大县,对面向普通农户的基础大灾保险,保障“直接物化成本”,玉米、水稻、小麦保额分别为370元/亩、590元/亩、240元/亩,每亩比非试点县的普通种植业保险分别增加90元、190元、0元;对面向规模经营主体(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专属大灾保险,保障“直接物化成本+地租”,玉米、水稻、小麦保额为720元/亩、940元/亩、590元/亩,每亩比非试点县的普通种植业保险分别增加440元、540元、350元。2019年,我省启动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选择岫岩县、北票市开展玉米完全成本保险,义县、铁岭县开展玉米收入保险,保障水平覆盖全部农业生产成本和产值,保额为700元/亩,比非试点县的普通种植业保险增加420元。2019年,为支持生猪稳产保供,我们完善了生猪保险政策,将育肥猪、能繁母猪保额从500元/头、1000元/头分别提高到800元/头、1500元/头,政策到期后,保额分别恢复至700元/头、1300元/头。

  我们高度重视您提出的“农业保险保额多年未调整”问题。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争取中央政策支持,扩大我省玉米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试点范围,将水稻、小麦纳入试点,2022年实现产粮大县全覆盖,并推动扩大“保险+期货”试点,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重风险。在此基础上,结合您所提建议,推动建立全省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生产成本变动和地区风险差异适时调整相关险种保额,实现农业保险由保成本向保价格、保收入转型升级,不断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

  二、关于调整费率的建议

  今年,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组织开展了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将保险费率作为主要评价指标,通过遴选确定了全省指导性费率,玉米等6个种植业主要险种费率下调幅度在40%—60%,基本与邻省同险种最低费率水平持平。同时要求各市根据自然灾害情况,在全省指导性费率基础上合理确定本地执行费率。通过本次遴选工作,实现了我省种植业主要险种费率合理下调、切实减轻各级政府和农户负担的目标。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所提建议,秉持农业保险保本微利原则,推动建立我省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以3年为一个周期,重点考察农业保险承保利润率、综合赔付率等指标,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适时组织开展费率调整。同时,将无赔款优待政策纳入承保机构考核指标体系,推动保险机构落实无赔款有待政策,进一步提高农户投保积极性。

  三、关于加强承保机构管理的建议

  今年,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先后印发了《转发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辽财金〔2021〕50号)和《关于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结果的通知》(辽财金〔2021〕104号),推动各市切实加强承保机构遴选管理,一是明确遴选组织。要求各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遴选,遴选方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的有关方式确定,遴选范围为省遴选确定的10家入选保险机构。二是严格承保机构数量。明确各市以所属县(市、区)投保规模为基数,分三档确定承保机构数量,每个县(市、区)承保机构不得超过3-5家。三是规范合同签订。明确承保合同内容和承保有效期(截至2024年6月30日),确保承保期限不少于3年,保持承保机构相对稳定。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所提建议,进一步加强承保机构管理。一是建立承保机构绩效评价制度。对承保机构年度业务经营、制度建设、风险防控、服务效果、工作推进情况等进行全方位综合考评,并实行“末位淘汰制”,对遴选有效期内综合绩效评价最后一名的保险机构,取消下一轮遴选资格,增强承保机构危机感,进一步提升我省农业保险整体服务能力。二是研究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实务操作规范,推动承保机构简化承保理赔流程及手续,落实“三到户”“五公开”,提高承保理赔效率,切实维护投保主体利益。三是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对未达到基本经营要求、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机构,坚决依法清退出我省农业保险市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保险市场秩序。

  四、关于完善基层农业部门保险协办机制的建议

  《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保险协办的主体是保险机构,保险机构与基层协办机构签订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因此,协办范围、工作内容、业务培训、费用及其使用管理、激励机制等事项均应由保险机构和协办机构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总结各地区试点中基层协办工作的经验做法,结合您所提建议和国家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协办工作规范,进一步完善协办机制,规范协办费使用管理,加强行业指导,推进基层农业保险协办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五、关于拓展农业保险服务范围的建议

  近年来,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的工作部署,省财政厅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发展,试点险种不断增加。截至目前,已支持温室大棚、食用菌,中药材、棚内作物、肉牛、肉羊、梅花鹿、驴等8个地方特色品种开展保险。同时,经积极争取,将我省肉牛、肉羊和日光温室大棚纳入中央财政以奖代补试点范围。2020年,省级财政投入8.3亿元,比2019年增加1.6亿元,增长23%,有力支持了地方特色产业发展。2021年,为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我们拟在玉米和水稻现有中央补贴政策的基础上,设计推出附加险产品,使全省脱贫人口种植玉米和水稻保额提高到国家试点的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水平,并由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承担附加险保费。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所提建议,推动建立全省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储备库,定期会同相关部门筛选保险条款成熟、开展效果好的地方特色保险品种,省财政适时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适当支持,逐步丰富我省特色农产品保险产品体系,不断提高我省特色农产品保险比重。同时,进一步拓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域,适时选择部分地区探索开展一揽子综合险,逐步将农机、仓房等农业基础设施纳入保障范围;推动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等金融工具融合应用,总结推广“保险+信贷”“保险+担保”等业务模式,助力缓解农户“贷款难、贷款贵”问题。

  六、关于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和投入的建议

  我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2015年,省政府成立了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省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督促各市政府相应成立了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本地区农业保险工作。多年来,在各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有力推动了全省农业保险发展,我省保险品种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同时,我省各级财政近年来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省级财政更是按照“保费补贴不封口”原则,对农业保险实行据实结算。2020年省及省以下财政共投入保费补贴资金11.4亿元(省财政8.3亿元,市县财政3.1亿元),比2019年增加2.4亿元(省财政增加1.6亿元,市县财政增加0.8亿元),增长27%(省财政增长23%,市县财政增长36%),共支持4206万亩大田作物、5293万亩森林、1287万头牲畜参保,提供风险保障611亿元,对服务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稳定农民收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一步,我省将适时出台《关于加快辽宁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成立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组长,财政、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保险监管、气象等部门为成员的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不断完善配套政策,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全省农业保险工作,并督促各市比照省里模式成立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各项政策、任务落实到位。同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优化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政策,探索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方式,加强农业保险与相关财政补贴政策的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三农”水平,更好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省财政厅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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