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辽宁省财政厅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厅内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厅政务公开,经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现将《辽宁省财政厅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五日 

  辽宁省财政厅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进一步推进全厅政务公开,提高财政工作透明度和管理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和财政部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履行行政职能的厅内有关单位。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原则 

  (一)依法公开。应当符合《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行政许可法》、《保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全面真实。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真实可信,要依据政策,实事求是,取信于民,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 

  (三)注重实效。必须从实际出发,突出本单位业务特点,简洁明了,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四)便于群众办事和监督。要积极探索并采取行之有效的形式,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公开相结合,便于群众知情,利于群众办事,接受群众对财政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财政政务公开包括政策公开、执行公开、服务公开三个方面。政策公开,主要是公开财政部门已出台的重要政策、重大决策;执行公开,主要是公开为基层单位办事的依据、章程制度、程序办法、办理时限和结果;服务公开,主要是公开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政务活动。 

  第五条 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政政策与法规规章。包括已出台并有效执行的财政和税收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以及其他重要政策;已发布的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规规章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财政各项工作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或涉及公众、企业和社会利益的文件;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对外发布的其他法定事项和行政措施等。 

  (二)财政管理制度。包括部门预算编制制度、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农村税费改革管理制度、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会计管理制度、财政监督制度等。 

  (三)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决算报告。 

  (四)财政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批准有关情况;会计从业资格审批情况;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核情况;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审批情况;财政征收的税费重大减免情况;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审批情况;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情况等。 

  (五)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信息、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其他招标采购的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办理程序、处置办法以及年度检查制度等。 

  (六)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包括我厅内部机构设置、管理职能、职责权限及其变动情况,我厅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变动情况。 

  (七)财政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招投标活动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八)监督投诉办法。包括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办事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及追究办法、处理结果等。 

  (九)财政工作动态信息。包括公开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以及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事项。 

  (十)厅内公开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任免及廉洁自律情况。 

  (十一)厅内公开厅财务收支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上述公开内容中,以()中“财政各项工作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或涉及公众、企业和社会利益的文件”、“(四)财政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五)中关于政府采购事项和“(七)财政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为公开的重点内容。 

  第六条 不得扩大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含有密级的文件)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财政保密制度中规定的其他涉密事项。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以不公开为条件取得的信息。 

  (四)与刑事及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诉讼公平、公正或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应因地制宜,规范有序,注重实效,坚决克服和防止形式主义。要科学合理地安排公开时间,做到经常性工作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如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重要收费项目的调整等,应及时公开。 

  第八条 对于需要公开的信息可以采取下列形式进行公开: 

  (一)挂贴办事流程图。 

  (二)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公共媒体。 

  (三)通过论证会、座谈会以及新闻发布会。 

  (四)利用省政府网站、财政厅网站和全省财政系统局域网。 

  (五)通过省政府公报、通告、公告和规范性文件。 

  (六)利用电子邮件、网络解答等形式。 

  (七)汇编文件、政策、规定、办事指南或印发宣传资料。 

  (八)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职责分工、程序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厅内有关单位实施全厅的政务公开;负责全厅政务公开的考核;负责厅内有关单位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调查和处理。其中,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和监察室负责全厅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的相关工作。 

  (二)厅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制定厅内政务公开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厅内有关单位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或报送有关部门审查;会同厅内有关单位搭建政务公开平台;直接将我厅应公开而未公开事项进行公开;全厅政务公开的基础性、综合性工作。 

  (三)具有行政职能的厅内单位负责政务公开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实施;将政务公开工作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收集、整理、报送本单位应公开的事项内容;对本单位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真实性,以及应否公开负责;提供发布的信息文本;办理涉及本单位的日常咨询服务,复信复函等具体工作。 

  (四)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政务公开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政务公开要遵循下列程序: 

  (一)厅内有关单位负责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保密规定,提出本单位拟公开的事项,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并送交办公室审核。 

  (二)办公室负责对厅内有关单位送交的拟公开事项进行审核后公开,或相应转送厅保密委员会、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及其他部门审查后公开。 

  (三)将信息内容采取适当方式公开后,办公室及时将公开的有关信息报省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以及财政部备案。 

  (四)厅内有关单位和办公室负责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五)办公室负责将公开的信息资料存档。 

  (详见附件1 

  第五章   政务公开的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二条 考核实行百分扣减法。每个单位满分为100分,根据政务公开有关工作完成情况,不扣减或扣减相应分值。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和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单位和个人评先选优的资格。 

  第十四条 考核的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厅内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指定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二)政务公开内容情况。主要考核按照本办法中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将涉及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内容予以公开情况。 

  (三)政务公开形式情况。重点考核厅内有关单位通过流程图形式公开工作程序情况。 

  (四)政务公开及时情况。主要考核厅内有关单位在涉及本单位的公开内容产生、变更、撤销后的及时公开情况。 

  (五)解答政策咨询情况。主要考核厅内有关单位对群众提出或省政务公开办公室转来的咨询解答问题的答复情况,包括答复的及时性、内容质量和群众满意程度等。 

  (详见附件2 

  第六章   政务公开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为涉及政务公开的厅内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 

  (一)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分管政务公开工作;无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二)不按规定程序和内容进行政务公开。 

  (三)按照规定应当实行公开而未公开、造成不良后果。 

  (四)对政务公开不重视、流于形式、承诺不践诺。 

  (五)不及时处理群众的政策咨询、举报投诉,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六)违反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十七条 责任的追究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告诫或批评教育。 

  (二)被上级政务公开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全厅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其评先选优资格。 

  (三)给群众造成损失、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纠正有关违规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报送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附件1.doc
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