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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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稿编辑:秦阳
  • 发布时间:2023-11-22 16: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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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水务(水利)局,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81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了《辽宁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

                                    20231019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8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水利建设和改革发展的相关补助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结合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水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筹集和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预算,监督预算执行,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的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以及相关项目的初步设计编制、审查、审批或备案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审计验收、绩效考评等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部门预算、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意见,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组织开展资金监督检查和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督促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审核、资金拨付、监督预算执行及组织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健全市县资金管理制度体系。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项目规划、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的具体编制、审查审批、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验收等工作,研究提出水利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和分解建议,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及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编制、审核上报和评价实施等工作,建立健全本地区项目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水利发展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水旱灾害防御支出。用于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闸)除险加固及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山洪灾害防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等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的相关支出。

  (二)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支出。用于中小型灌区、灌排泵站建设及节水改造,牧区水利、灌溉试验站能力建设和试验费用,小型水库、小型引调水等小型水源工程建设,水资源刚性约束与调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相关支出。

  (三)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支出。用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土流失及侵蚀沟综合治理,淤地坝治理,小水电改造及达标等建设河湖水系连通治理复苏,推行河湖长制强化河湖管护、河道退耕(林)还河、河湖水库清淤疏浚等加强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的相关支出。

  (四)水利行业管理与能力建设。主要用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大禹杯”竞赛、河湖长制以奖代补,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省级水利前期工作、行业监督执行与管理、宣传培训,水利行业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的专项业务费用等。

  (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照国家和省决策部署,确定的其他水利项目和支出。

  水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前期勘测设计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和项目管理费等,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

  县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从补助资金中计提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三项费用,累计计提额度不得超过该项目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6%。项目管理费按单个建设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项目概算投资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2%据实列支;项目概算投资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质量检测、审计监督、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管理等方面支出。上述费用不足部分由县级自筹资金安排。

  市级实施项目的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项目管理等经费应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省以上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水利发展资金鼓励各地有序推进智慧水利建设,提高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水利发展资金鼓励各地发挥中央和省资金补助、贴息等引导撬动作用,创新项目投融资机制,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多渠道筹集资金。水利发展资金鼓励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

  第八条  省水利厅编制的以水利发展资金为主要资金渠道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应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印发,作为水利发展资金安排主要依据。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九条  水利发展资金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任务清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中央和省年度目标任务确定。

  第十条  水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方式分配。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按年度目标任务、政策倾斜因素分配,资金切块下达市县,由市县统筹安排使用。因素法的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目标任务因素(权重70%),以国家和省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任务为依据,目标任务主要根据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的地区任务量(或投资额)和基础资源数量等测算,并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和水利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二)政策倾斜因素(权重30%),主要以省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大禹杯”竞赛评比考核结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计划执行和资金支付情况,脱贫地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数量等为依据。

  第十一条  水利发展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的,按照国家和省明确的补助标准或比例分配。

  第十二条  省水利厅负责根据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及时提出水利发展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确保省财政厅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指标。

  每年10月底前,省水利厅组织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水利发展资金建设任务和计划。

  第十三条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项目储备,及时将省下达的水利发展资金预算落实到具体单位、项目或受益对象,同时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

  市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省资金指标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指标分解下达工作,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计划分解和下达资金的合规性负责。市级指标文件、计划分解文件应在水利发展资金下达后2个月内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

  第十四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水利发展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省水利厅负责建立全省水利项目库,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储备和入库工作,入库项目应完成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市县级应在完成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后10日内将项目信息纳入省级项目库,未及时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作为水利发展资金申报和分配的对象。

  省水利厅负责对市县级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市县要加强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明确责任主体,严格建设程序并按照批复的建设标准、内容、工期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支持方向、调整支出用途,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水利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水利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的预付款、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水利发展资金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结算,市县级应加强水利发展资金支付管理,规范资金支付程序,及时支付资金。资金支付的凭证材料、审批手续和支付流程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报账制管理的,要建立辅助账、独立核算,真实反映项目资金收支情况,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

  第十七条  市县级要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1〕29号)相关规定,科学合理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水利基础设施资产,全面做好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并切实加强水利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水利发展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绩效指标应当细化、量化,并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

  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整体绩效目标由省水利厅设定并提交省财政厅。各地绩效目标由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经市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省水利厅负责审核各地区域绩效目标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综合考虑省水利厅审核意见,按程序批复区域绩效目标。

  第二十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需调整和完善年度区域绩效目标的,市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当年8月30日前联合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预算绩效日常监控,发现偏离绩效目标的情况,要分析原因并及时采取纠偏措施,加强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应用。

  第二十  绩效评价采取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对各市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择部分支出方向开展一定实施期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实施。

  第二十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照省级下达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经市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形成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形成的本市绩效自评材料报送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本级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县级的自评材料要留存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查。

  第二十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通报,并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二十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的监督。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对以前年度水利发展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预算执行滞后、资金支付率较低以及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地区,省级将暂停安排或削减相关水利项目资金。

  第二十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  水利发展资金实行台账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资金管理台账,对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及时发现解决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将项目台账于每批中央资金下达后2个月内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并按台账管理要求定期报送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  水利发展资金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上一年度水利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三十  水利发展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辽宁省水利发展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农规〔201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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