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不含大连)、沈抚示范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规范提款报账工作,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辽宁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操作规程(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提款报账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规范提款报账工作,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通知》(财国合〔2020〕1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际〔2007〕58号)和国际金融组织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通过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向省财政厅办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业务,适用本操作规程。
项目协调机构和市、县(区)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责对项目实施单位的提款报账申请进行审核,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三条 我省通过外贷信息系统网上办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提款报账业务。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款报账管理制度,开发和完善外贷信息系统功能;
(二)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和管理指定账户;
(三)指导全省外贷计划编报工作,审核、汇总并向财政部报送全省外贷计划,下达政府债务外贷项目额度;
(四)指导全省提款报账工作,审核提款报账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对审核合格的提款报账申请按时拨付贷款资金;
(六)及时向国际金融组织报送提款报账材料,向指定账户回补贷款资金;
(七)向市级财政部门及省本级有关单位进行债务分割,通知和落实债务。
第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款报账管理制度;
(二)不定期到项目现场,实地核查了解项目实施情况;
(三)审核并汇总报送本地区外贷计划;
(四)下达本地区政府债务外贷项目额度;
(五)指导本地区提款报账工作,现场核查确认项目提款报账内容,审查提款报账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六)按时下拨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贷款资金;
(七)向下级财政部门和本级相关单位进行债务分割,通知和落实债务。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提款报账管理制度;
(二)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提款报账工作;
(三)按时编报下年度外贷计划;
(四)按照项目实施进度、资金需求及使用情况及时办理提款报账,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法律责任;
(五)妥善保存提款报账原始材料备查。
第七条 项目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不定期到项目现场,对项目实施的质量和进度、商品和服务采购的质量及下级监理的结果等情况实施检查监督和确认;
(二)组织、协调有关项目实施单位、咨询公司完成项目实施、咨询服务等任务;
(三)对重大工程变更事项负责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提出解决意见;
(四)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合理编报外贷计划;
(五)现场核查确认项目提款报账内容,审查提款报账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 提款报账前期准备
第八条 项目通过国际金融组织评估后,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协调机构应当向财政部门申请接通财政专线或者购置安全智能接入终端专用设备,安装外贷信息系统。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协调机构和市、县(区)财政部门通过市级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书面报送本单位在外贷信息系统中的提款报账经办人、复核人、审签人名单。
审签人应当是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授权代表。
第十条 在项目执行期间,提款报账经办人、复核人、审签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变更后的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项目采购合同签署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将采购合同的有关信息录入外贷信息系统,并将合同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前审)或项目协调机构(后审)出具的“不反对意见信”上传到外贷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按照财政部要求,每年8月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执行进度、资金支付进度等情况,与项目协调机构充分沟通后,编报下年度外贷计划。
项目协调机构、财政部门依次审核项目实施单位的外贷计划。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省财政厅下达的分地区政府债务外贷项目额度下达到有关县(区)和市本级项目实施单位。
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地区政府债务外贷项目额度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四条 政府债务外贷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财政部门下达的债务外贷项目额度内办理提款报账业务。
第四章 提款报账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办理提款报账时,应当在外贷信息系统中准确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有关证明文件及提款报账承诺书(附件1)。
第十六条 针对不同类别的提款报账,应当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一)土建类别:税务发票,工程进度报表(项目实施单位、驻地监理公司和承包商签字盖章),竣工验收报告(项目竣工后提供),现场核查确认单(项目协调机构、同级财政部门出具)。
(二)货物类别:税务发票,商业发票,货运证明,验货单(项目实施单位、监理公司、供货商签字盖章),现场核查确认单(项目协调机构、同级财政部门出具)。
(三)咨询服务类别:税务发票(境内咨询公司提供),商业发票,完税证明(境外咨询公司和个人咨询专家提供),进度报告,完工报告(项目完工后提供)。
(四)培训类别:国内培训提供经批准的培训计划及经费预算、费用单据、培训总结报告;国外培训提供经批准的出国计划、国外邀请函、出国任务批件、培训或者考察总结报告、详细日程、出国团组中每个人的护照、身份证复印件和出国团组涉及的各债务人对所分摊费用无异议的确认文件。
第十七条 针对不同情况的提款报账,应当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一)提取合同预付款时:收据,履约保函及银行确认函和采购代理公司确认函,预付款保函及银行确认函和采购代理公司确认函。
(二)合同变更时:经项目实施单位、承包商、监理公司分别签字、盖章的工程变更说明。其中,工程变更部分是因为工程数量变化的,应说明原招标文件中单价、工程数量变化的原因、变化数量及工程变更总价;工程变更部分是因为工程内容变化的,应说明工程内容变更原因、工程单价(由项目实施单位、承包商、监理、设计公司四方确认)、工程数量以及工程变更总价。
(三)贷款资金支付比例非100%时:除应当上传配套资金已足额转账至承包商的银行进账凭证外,还应当上传以下证明材料:其中,配套资金来源财政资金的,上传财政指标文件以及财政资金拨款凭证;配套资金来源贷款的,上传借款合同以及银行进账单据;配套资金来源自有资金的,上传当期银行存款证明以及资产负债表;配套资金为其他形式的,按照有关规定上传相应证明。
第十八条 除本操作规程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外,省财政厅可以根据管理的实际需要,要求项目单位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提款报账资金支付条件和方式
第十九条 由贷款资金支付的项目费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生在贷款协定签字日至贷款项目关账日期间或者其他经国际金融组织同意的追溯报账期间;
(二)符合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购规定;
(三)符合贷款协定有关资金类别额度、支付比例等要求。
第二十条 对于采用追溯报账的项目费用,项目实施单位用自有资金先行垫付后,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提款报账申请及有关证明文件,从指定账户支付贷款资金到市、县(区)财政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于贷款协定生效后的项目费用,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提款报账申请及有关证明文件,从指定账户支付贷款资金到市、县(区)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或第三方(如供货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及咨询专家等,以下简称第三方)。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贷款资金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转拨给项目实施单位或第三方。
市、县(区)财政可以选择将贷款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或第三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市、县(区)财政部门选择将贷款资金直接拨付给第三方。
(一)被发现挪用或挤占贷款资金的;
(二)报送的提款报账材料不合格被多次退回的。
第二十四 项目协调机构、市、县(区)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提款报账申请材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不合格的提款报账申请,应当在外贷信息系统具体写明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协调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咨询服务、培训,应事先经项目实施单位及市、县(区)财政部门确认实施计划和费用预算;在费用预算内按实际发生的咨询服务和培训费用制发债务分割单,由项目协调机构统一申请提款报账。
第六章 债务通知和落实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向国际金融组织回补确认贷款资金后,应当及时下发债务通知单落实债务。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债务通知单后,应当与实际收到及使用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进行核对,确保相关债务信息准确无误。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以债务通知单为依据,落实有关债务。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完成会计核算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下列用语含义:
(一)项目实施单位,是指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申报外贷项目,使用贷款资金组织实施项目的单位。
(二)项目协调机构,是指为组织实施省内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执行项目,由各级政府确定的项目办。
(三)外贷信息系统,是指辽宁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信息系统。
(四)外贷计划,是指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使用计划。
(五)贷款协定,是指财政部与国际金融组织签署的《贷款协定》。
(六)指定账户,是指省财政厅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我国有关规定开设的用于存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账户。
(七)政府债务外贷,是指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外贷。
第三十条 对于挪用或挤占贷款资金、提交虚假提款报账材料和证明文件、货物采购或工程进度与实地核查不符的项目实施单位,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贷款资金支付、追回已支付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辽宁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债〔2009〕47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提款报账承诺书(范本)
根据合同(编号),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承包商、供货商、咨询公司或咨询专家名称)实施(或提供)了×××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名称)贷款×××项目×××工程(或货物、咨询服务),完成了×××任务。我单位已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现申请支付工程(或货物、咨询服务)款×××元。
我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此承诺:提款申请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所提款项全部用于贷款协定规定的用途。若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合法,我单位及相关人员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项目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审签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附件2
提款报账现场核查确认单
单位 :元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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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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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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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供货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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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
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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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金额 |
截至上次支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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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支付金额 |
未支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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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次累计申请金额 |
累计申请占合同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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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确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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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我单位人员××、××到项目现场对提款报账内容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情况描述)。 经现场核查,确认上述内容符合提款报账要求,同意本次提款报账。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现场核查人员(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