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具体要求,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划指导标准》(辽财综〔2013〕650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2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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