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辽宁省第四期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
- 信息来源:
- 发布时间:2024-03-07
辽财会〔2024〕56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财政局、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实施意见》(辽财会〔2022〕127号),适应我省会计行业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培养一批高端引领、业务精湛、能力卓越、德才兼备的会计人才,现启动辽宁省第四期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计划
辽宁省第四期高端会计人才计划选拔培养60名学员,其中,企业学员占比50%、行政事业单位学员占比40%、会计中介机构学员占比10%。培养周期为3年,每年组织2次集中培训,每次培训5-7天。在非集中培训期间,不定期组织座谈研讨、网络学习等。
二、报名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会计职业道德。
(二)工作单位在辽宁省内,工作实绩突出,政策理论水平较高,具有开拓创新意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
(三)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人员,从事会计相关工作8年(含8年)以上,或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人员,从事会计相关工作4年(含4年)以上。
(四)在企业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部长(经理);在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担任总会计师、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财务部门科(处)长;在高校具有会计、财务管理等相关专业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5年(含5年)以上。
(五)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对本行业、本部门会计工作起到引领带动作用的业务骨干,可适当放宽年龄和职务职称等条件限制。
最近5年内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不得参加选拔培养。本人所在单位最近5年内存在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得参加选拔培养。
相关时间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
三、选拔程序
(一)申报。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进行申报。申报时间为2024年3月8日-3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申请人登录辽宁会计网-“辽宁省会计管理综合服务平台”-“高端会计人才申报”(网址:http://218.60.151.138/gdsb/),按照相关要求在线填写相关表格,并将签署意见和加盖单位公章的《辽宁省高端会计人才申请表》扫描回传到系统的指定位置,完成申报。
(二)审核。审核方式为在线审核,各市财政局于2024年4月8日前完成对本地区申报人员的初审;省财政厅于2024年4月15日前完成对省直、中直单位申报人员和各市初审通过人员的审核。
(三)笔试。笔试时间为2024年4月20日,省财政厅将在辽宁财政公众号及辽宁会计网公告审核通过人员名单、笔试时间、地点等。
(四)面试。根据笔试成绩,按照1:1.5的比例确定面试名单,并在辽宁财政公众号及辽宁会计网公告参加面试人员名单、面试时间、地点等,
(五)确定人选。根据笔试面试综合成绩,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培养人员名单,在辽宁会计网公示并书面通知本人和所在单位。
咨询电话:96155
省财政厅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