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营口铭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许可的批复
- 信息来源:
- 发布时间:2025-02-12
辽财执会〔2025〕16号
营口铭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厅对你所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执业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营口铭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制。
二、合伙人为张琳(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10803140009)、戴玉兰(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10803180003)。
三、首席合伙人为张琳。
四、经营场所为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安顺路5-2号。
五、出资总额为人民币30万元。
六、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省财政厅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