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会计与珠算心算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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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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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会计与珠算心算学会第七次会员大会

  2018年8月17日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辽宁省会计与珠算心算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Accounting and Abacus and Mental Arithmetics Society of Liaoning,缩写为AAMASL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辽宁省会计、珠算心算领域各类专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广大会计与珠算心算工作者,开展会计与珠算心算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促进会计与珠算心算事业发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辽宁省财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辽宁省会计与珠算心算学会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沈阳市和平区北九马路55号。邮政编码为:1100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协调全省会计科研力量,开展会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编辑出版会计书籍、学术资料,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运用;

  (二)发挥学会的智力优势,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服务工作,包括组织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会计咨询等服务;

  (三)开展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活动,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四)组织珠算心算理论研究、学术交流,编辑出版珠算心算书籍资料,提供珠算心算教学咨询服务等;

  (五)发挥学会联系政府与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诉求,经主管单位同意或上级学会委托组织技术培训、等级鉴定,开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工作;

  (六)开展会计和珠算心算领域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单位会员代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按时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在会计或珠算心算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诚实守信,品德高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诉求;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其中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提议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报告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监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监事制度,设立一名监事。

  本会监事有权列席本会所有会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开拓能力、创新能力;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学会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

  (六)负责本会资产、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资助;

  (五)捐赠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辽宁省会计与珠算心算学会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单位会员进行营利。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 817日召开的第七次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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