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会计与珠算心算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辽宁省会计与珠算心算学会第七次会员大会
2018年8月17日修改通过)
第一条 为了做好辽宁省会计与珠算心算学会会费管理工作,保证学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会计与珠算心算学会会员应当交纳会费。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会费按年度收取,标准如下:
1、单位会员会费每年3000元;
2、个人会员会费每年200元。
第三条 会员的会费应于每年6月底前汇寄到本会,由秘书处开具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四条 会员交纳会费后,除享受本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外,还可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论文、科研课题评选和培训考察等活动。
第五条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 本会收取的会费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照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严格的核算与管理。
第七条 会费收入是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会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单位会员进行营利。
第八条 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辽宁省会计与珠算心算学会将会费主要用于履行本会职责和事业发展方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门(专业)委员会等会议以及有关专项工作会议;
(二)组织业务交流、培训,开展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和行业宣传;
(三)用于辽宁省会计与珠算心算学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酬、社保和福利待遇,维持辽宁省会计与珠算心算学会秘书处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
(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五)其他必要支出。
第九条 本会会费年度收支情况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提请理事会进行审议,并于年检时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报告。
第十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应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由2/3以上代表出席、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财务报告、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时,应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省民政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 2018年8月17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下载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