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会计与珠算心算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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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12-25 10: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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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会员享有并履行章程规定的权利、义务,践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社会责任,共同维护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依法自治秩序。

  第三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辽宁省,会员分布应当与本会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

  第四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本会。单位会员应具有法人身份,选派单位符合会员代表条件的人员作为其会员代表参加本会活动,单位会员代表调整应由单位会员书面通知本会。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拥护本会的章程;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4.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在辽宁地区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列各类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1.设有会计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

  2.科研单位;

  3.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等;

  4.经社会组织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各市会计学会(珠算协会)、辽宁地区行业会计学会;

  5.会计师事务所等经济类社会中介组织;

  6.其他会计、珠算心算相关机构。

  (三)下列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从事会计教学、科研工作,具有教授(含副教授)、研究员博士资格的人员;

  2.在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从事会计或会计管理工作,并具有高级会计师(含副高)、注册会计师或相当水平的人员

  3.在珠算珠心算教育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并长期开展珠算珠心算传承保护和发展工作的人员

  4.珠算代表性传承人、具有中级以上珠心算教练师或培训师资格(中国珠算心算协会组织培训颁发证书),并从事珠算珠心算传承方面工作的人员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单位入会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单位会员申请表》,申请表电子版(WORD版)发送至学会邮箱(lnskjxh@126.com),申请表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后邮寄至本会(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61号);个人入会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申请表电子版(WORD版)发送至学会邮箱,申请表纸质版加盖所在单位单位公章连同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邮寄至本会。

  (二)会员审批。会员申请表由学会秘书处进行初审,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入会。会员申请经过审批后,由学会秘书处正式行文通知新入会单位和个人,颁发会员证书。

  (四)交纳会费。收到入会通知后,会员应及时向本会交纳会费。

  (五)公告。会员正式入会后,名单在辽宁会计网学会专区公告。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包括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资料,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培训、咨询服务以及享受培训的会员价格等);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诉求;

  享有本会优先推荐权(包括推荐担任省级会计行业专家评委,推荐参加中国会计学会及国际性学术活动以及推荐承担省级会计科研课题研究等)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单位会员会费标准3000元/年、个人会员会费标准200元/年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承担本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说明退会原因,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地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自动丧失资格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集体研究讨论通过。

  第十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信息管理置备本会会员名册,登记会员信息,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会员情况发生变动,应当及时修改会员信息,并向会员公告。换届后及时更新会员名册,报送民政部门存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第十四条 会员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应交会费汇至本会账户,学会秘书处向会员开具《辽宁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

  第十五条 会费的使用范围:

  (一)组织开展本会章程规定业务范围有关活动,推动事业发展相关经费支出;

  (二)组织召开学会相关会议,开展学术交流等相关活动经费支出;

  (三)学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以及日常办公经费支出等;

  (四)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会费管理遵守《辽宁省会计与珠算心算学会章程》和《辽宁省会计与珠算心算学会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广大会员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按规定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24年11月15日第八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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