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对大连万隆天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相关注册会计师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4日
  • 编辑:财政厅财政监督处
  • 来源:省财政厅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未实施查看企业营业外支出明细账等进一步审计程序,以验证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被处罚的事项,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上述行为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有关要求,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审计报告结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1215.76元的行政处罚,并对汪江、林勇、矫正3名注册会计师给予行政警告处罚。 

                           省财政厅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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