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大连正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王*)辽财执监[2022]117号、127号
-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5日
- 编辑:财政厅财政监督处
- 来源: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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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会计师:王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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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辽财监函〔2022〕407号),我厅于2022年7月27日至8月3日,对你公司2021年度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并将检查发现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查出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经查,你公司部分审计报告存在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适当,不足以支持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结论。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厅给予你公司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0.7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给予王*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