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大连明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辽财执监[2022]102号

  •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5日
  • 编辑:财政厅财政监督处
  • 来源: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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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辽财监函〔2022〕407号)我厅于2022年725日至731日,对你2021年度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并将检查发现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你进行了告知。查出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经查,一是提交委托方的审计报告上只盖有主任会计师名章,没有注册会计师本人签名;二是雇用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参与审计工作,支付了劳务报酬;三是将个人名章盖错。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1〕1035号)“二、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厅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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