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辽宁中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及朱*、谢**、穆**)辽财执监〔2023〕20、21、23、26号

  •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6日
  • 编辑:财政厅财政监督处
  • 来源: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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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会计师:李凤凌

地址: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53号301室

送达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城区金沙江路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省财政厅派出检查组于2022年11月8日至11月11日,对你公司出具重大失实审计报告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延伸检查并将检查发现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查出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经查,你公司6份审计报告无任何形式的审计工作底稿,存在未履行审计程序、未获取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问题,违法情节严重;此外,抽查的其他审计报告存在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审计意见类型问题。上述违法事实,有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事务所出具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厅决定给予你公司吊销执业许可、没收违法所得2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给予*暂停执行业务3个月**、穆**2名注册会计师行政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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