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盘锦谦隆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辽财执监〔2023〕22号
-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6日
- 编辑:财政厅财政监督处
- 来源: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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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会计师:张玉洁
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西端北侧团结小区4号
送达地址: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行政中心C座3段206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省财政厅派出检查组于2022年11月16日至11月19日,对你公司出具重大失实审计报告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延伸检查,并将检查发现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你所进行了告知。查出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经查,你公司4份审计报告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司法机关立案,情节严重;此外,抽查的其他审计报告存在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审计意见类型问题。上述违法事实,有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立案决定书、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本所实际控制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厅决定给予你公司吊销执业许可、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