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孟**、李**,原铁岭华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执业资产评估师)辽财执监〔2023〕28、 29、30号

  •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6日
  • 编辑:财政厅财政监督处
  • 来源:省财政厅

当事人:**、孟**、李**铁岭华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执业资产评估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省财政厅派出检查组于11月811月11铁岭华正资产评估事务所(现已注销)执业质量开展了专项检查和延伸检查并将检查发现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你进行了告知。在规定时间内,你没有向我厅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经查,你出具评估报告过程中,存在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评估业务的问题。

上述违法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的规定,我厅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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