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辽宁东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王×、刘×)辽财执监〔2024〕15号、27号、28号
-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3日
- 编辑:财政厅财政监督处
- 来源:省财政厅
当事人:辽宁东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 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17号楼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辽财监〔2023〕103号),我厅于2023年7月3日至7月14日,对你所2022年度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并将检查发现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你所进行了告知。你所有4份审计报告存在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 的规定,我厅决定给予你所暂停执业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0.80万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2.40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3.20万元。此外,对你所王×、刘×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给予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