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辽宁北方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4日
- 编辑:财政厅财政监督处
- 来源:省财政厅
当事人:辽宁北方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英华
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0号C16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规定,我厅于2022年8月1日至8月2日,对你公司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并将检查发现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在规定时间内,你公司没有向我厅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经查,你公司在检查时点实有资产评估师7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我厅于2023年12月20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因邮寄送达被拒收,我厅于2024年1月10日在省财政厅官网(https://czt.ln.gov.cn)“公告栏”发布依法送达公告,自发出此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截至本决定书下达之日,你公司实有股东0人,资产评估师0人,仍不符合资产评估机构持续设立条件。
上述事实违反了《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备案或者备案后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由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我厅决定给予你公司“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
如果对本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辽宁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