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辽宁华益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辽财执监〔2025〕89号)
-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08日
- 编辑:财政厅财政监督处
- 来源:省财政厅
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当事人:辽宁华益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天明
经营场所: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11号830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已备案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事项进行全面核查的通知》(财办资〔2024〕18号)要求,我厅对你机构持续符合设立条件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并将检查发现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在规定时间内,你公司没有向我厅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不符合评估机构持续设立条件。我厅在对你公司持续符合设立条件情况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检查时评估师0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我厅于2025年2月27日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2025年3月8日你公司签收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你公司没有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及时补充相关人员。
上述事实违反了《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的规定。
上述等违法违规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备案或者备案后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由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我厅决定给予你公司“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
如果对本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辽宁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省财政厅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