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孝民)(辽财执监〔2025〕88号)

  •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08日
  • 编辑:财政厅财政监督处
  • 来源:省财政厅

  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当事人:张孝民(辽宁隆丰隆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址:朝阳市双塔区光明街三段30A

  根据有关部门移交线索,我厅于2025年1月6日至2025年1月10日,对你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进行执业质量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发现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你进行了告知。你在工作中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规定,以及《辽宁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辽财法规〔2022〕21号)第32条违法程度较重的具体裁量权标准,我厅决定给予你暂停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20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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