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对阜新鑫华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4日
  • 编辑:财政厅财政监督处
  • 来源:财政监督处

  辽宁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财执监202153    

  当事人:阜新鑫华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阜新市海州区西山路78110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辽财监函〔2021461号),我厅于2021913日至916日,对你公司2020年度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并将检查发现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在规定时间内,你公司没有向我厅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1.阜华会审〔2020XX号审计报告。2020218日,你公司对某村镇银行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岳成年(注册会计师证编号210900330001)、白天晴(注册会计师证编号210900330009)             

  1)项目组成员未签署保密协议。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五条规定。

  2)相关审计人员未签署独立性承诺函。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条规定。

  3)审计业务约定书无授权代表人签章。

  4)未说明确定重要性水平的原因。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规定。

  5)未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七条规定。

  6)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程序和了解内部控制程序流于形式,未取得相关支持性资料。

  7)未实施控制测试程序也未说明理由。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规定。

  8)未实施对银行系统的IT审计。

  9)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期末余额7939.02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9.57%。库存现金盘点表为复印件且填列错误;银行函证金额165.27万元与明细表金额不一致;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除抽查部分凭证外,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三条规定。

  10)存放同业款项期末余额34954.39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42.11%。除审定表、明细表(只按定期、活期分类)外,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11)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49.36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0.06%。除审定表、明细表、抽查表、复印部分凭证外,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12)应收利息期末余额97.11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0.12%。除审定表、明细表外,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13)发放贷款和垫款期末余额38207.90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46.03%。除审定表、明细表、抽查表外,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14)固定资产期末净值1385.24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1.67%。无折旧测试过程;未对增加的固定资产实施检查程序。

  15)无形资产期末净值126.87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0.15%。摊销金额错误;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资料。

  16)长期待摊费用期末余额73.31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0.09%。未实施摊销测算程序;未取得增加装修费的相关资料。

  17)其他资产期末余额3152.58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3.80%。除审定表、明细表外,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18)吸收存款期末余额69423.63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负债总额的92.99%。除审定表、明细表外,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审定表、明细表中存在账项调整金额,而审计结论为无调整事项,未说明原因。

  19)应付利息期末余额2092.13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负债总额的2.80%。除审定表、明细表外,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20)其他负债期末余额3137.93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负债总额的4.20%。除审定表、明细表、抽查表外,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21)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为0,未实施审计程序。

  22)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3209.49万元。除审定表、明细表、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书面说明外,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被审计单位说明因涉及隐私及保密原则,不能提供业务系统账套明细。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营业收入的发生额应无法确认而被确认。

  23)利息支出本期发生额1251.76万元。除审定表、明细表外,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24)业务及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1545.38万元。除审定表、明细表、抽查表外,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25)资产减值损失本期发生额370万元。除审定表、明细表外,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26)所得税费用本期发生额为0,与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方发生额5.98万元不一致,未说明原因。

  27)未关注是否存在表外科目情况。

  28)复印的会计凭证无被审计单位盖章。

  上述(9)至(28)项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29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流于形式,也无复核人签字。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四十条规定。

  综上,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结论。

  2.阜华会审〔2020XX号审计报告。2020330日,你公司对某房地产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岳成年(注册会计师证编号210900330001)、张国红(注册会计师证编号210900330016)            

  1)项目组成员未签署保密协议。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五条规定。

  2)业务承接评价表编制时间2020316日、复核时间2020328日,晚于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时间2020311日,不符合业务程序。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五条规定。

  3)未说明重要性水平选择收入为基准的理由。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规定。

  4)未实施了解企业内部控制及其设计程序,未实施控制测试程序也未说明理由。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规定。

  5)货币资金期末余额100.64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0.36%。未获取银行开户清单;银行对账单显示银行已付企业未付54.72万元,未作审计调整。未对货币资金实施检查程序。

  6)应收账款期末余额332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1.19%。函证自然人回函未附身份证复印件。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三条规定。

  7)存货期末余额27570.88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98.42%。其中:本期开发成本增加21230.57万元、减少62123.67万元;开发商品本期增加62123.67万元、减少35682.13万元。除编制审定表、开发成本明细表、库存商品明细表(未按照楼盘明细列示)、取得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印象江南9号楼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复印件、复印1笔结转开发产品凭证、1笔结转收入凭证及编制抽盘核对表(汇总面积无监盘明细及监盘过程资料)外,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审定表中的审计说明记录“由于涉及商业秘密,被审计单位不方便提供具体详细楼盘明细,会计账面也未体现,只有数量、金额。审计中,已实施抽查部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房屋销售合同,账实相符”。由于审计范围受限,存货期末余额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无法确认而被确认。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规定。

  8)应付账款期末余额1563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负债总额的5.61%。未编制替代测试结果汇总表。

  9)预收账款期末余额424.52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负债总额的1.52%。除编制审定表、明细表外,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10)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为0。本年度应付职工薪酬有发生额,未实施审计程序。

  11)应交税费期末余额-303.16万元。其中应交企业所得税期末余额-150万元,土地增值税期末余额-199.97万元,未实施测算程序;利润表中无所得税费用列报。

  12)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26185.16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负债总额的93.96%。函证自然人回函未附身份证复印件;未编制替代测试结果汇总表;替代测试未取得支持性证据;对于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工程款,未在应付账款中核算。

  13)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37180.01万元。未列明销售具体项目,未对销售收入的确认实施检查程序。

  14)税金及附加本期发生额821.16万元。未对税金及附加实施测算程序。

  上述(5)至(14)项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15)已审资产负债表中2019年末应收账款与应收票据、应付票据与应付账款合并列报。不符合《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中关于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单独列报的要求。

  16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流于形式。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四十条规定。

  综上,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结论。

  3.阜华会审〔2020XXX号审计报告。2020928日,你公司对某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岳成年(注册会计师证编号210900330001)、满艳霞(注册会计师证编号210900330006)          

  1)项目组成员未签署保密协议。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五条规定。

  2)业务承接评价表编制时间2020926日、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时间2020926日,晚于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时间,如银行存款函证时间2020910日。

  3)未说明重要性水平选择资产总额为基准的理由。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规定。

  4)未实施控制测试程序也未说明理由。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规定。

  5)货币资金期末余额3.92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0.03%。未获取银行开户清单;未对全部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原因。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规定。

  6)应收账款期末余额-642.17万元。贷方余额未重分类;未编制替代测试结果汇总表;替代测试流于形式,所有替代测试底稿均记录“按由大到小借方和贷方分别选择5笔分录进行测试”,但与实际测试不一致,且未取得支持性证据。

  7)应收票据期末余额255.15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1.70%。未实施审计程序。

  8)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2028.50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13.54%。其中1笔应收款期末余额2000万元,未实施函证、检查等审计程序;未编制替代测试结果汇总表,替代测试流于形式,且未取得支持性证据;函证自然人回函未附身份证复印件。

  9)存货期末余额1109.84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7.41%。未对存货实施发出计价测试审计程序;未对生产成本实施审计程序。

  10)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7300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48.72%。其中对葫芦岛格瑞麦特贸易有限公司投资100万元、占比50%,对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7200万元、占比3%,对两项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1)固定资产期末净值3752.17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25.04%。对20195-12月份新增固定资产按照12个月进行折旧测算错误;未获取房屋建筑物的产权证明资料;未获取交通工具机动车行驶证等。

  12)短期借款期末余额8326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负债总额的76.67%。未实施利息测算程序,未取得企业信用报告。

  13)应付账款期末余额1552.73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负债总额的14.30%。其中未对借方余额进行重分类;未编制替代测试结果汇总表;替代测试流于形式,未取得支持性证据。

  14)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为0。本年度应付职工薪酬有发生额,未实施审计程序。

  15)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888.55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负债总额的8.18%。函证自然人回函未附身份证复印件;未编制替代测试结果汇总表;替代测试流于形式,未取得支持性证据。

  16)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14158.38万元。未对各月毛利率异常情况进行分析;本年毛利率较上年上涨8.9%,未分析原因。

  17)销售费用本期发生额161.09万元。未对截止日后进行测试。

  18)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1068.09万元。本年较上年发生额增加89%,未分析原因;9月份“其他”发生额506.47万元,占管理费用总额的47.42%,未实施审计程序。

  19)财务费用本期发生额897.88万元。未对截止日后进行测试。

  20)投资收益本期发生额480万元。未获取投资收益分配的相关资料。

  21)营业外支出本期发生额137.44万元。除编制审定表、明细表外,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22)所得税费用已审报表中本期发生额93.02万元,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所得税测算审计工作底稿中应纳所得税额为290.88万元,两者之间差异金额超过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

  上述(5)至(22)项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23)已审资产负债表中2019年末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合并列报。不符合《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中关于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单独列报的要求。

  综上,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结论。

  4.阜华会审〔2020XX号审计报告。2020410日,你公司对某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岳成年(注册会计师证编号210900330001)、贾小平(注册会计师证编号210103210008)

  1)业务保持评价表复核日期2020410日晚于业务约定书的签订日期2020310日。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五条规定。

  2)项目组成员未签署保密协议。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五条规定。

  3)风险评估程序的实施流于形式。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规定。

  4)未实施控制测试程序也未说明理由。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规定。

  5)货币资金期末余额0.01万元。现金盘点表编制人、盘点人、监盘人均未签字确认;未获取银行征信报告及银行开户清单,未对全部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理由。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规定。

  6)应收账款期末余额513.08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27.18%。期初余额存在负值未重分类;替代测试未获取销售合同、出库单等关键性证据。

  7)预付账款期末余额22.29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1.18%。替代测试流于形式,未获取相关购买合同等资料。

  8)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75.78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9.31%。未对负值进行重分类;部分回函未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替代测试未获取支持性证据。

  9)存货期末余额为0。审计时未编制存货明细表,未对存货进销存实施检查程序,存货监盘结果未实施倒轧程序。

  10)固定资产期末余额423.68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22.44%。未获取资产的折旧年限资料,未对固定资产进行累计折旧测试,未获取机动车行驶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11)在建工程期末余额752.93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39.88%。本年金额未发生变化,审计未对期初在建工程是否完工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给予关注,是否应转入固定资产计提累计折旧未给予关注。

  12)应付账款期末余额624.97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负债总额的104.16%。替代程序未获取采购合同、采购入库单等关键性证据。

  13)应付工资期末余额1.50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负债总额的0.25%。审计未获取各月工资表比较被审计单位员工人数的变动情况,未检查被审计单位各部门各月工资费用的发生额是否有异常波动并查明波动原因是否合理,未取得公司管理当局关于员工工资标准的决议文件。

  14)应交税费期末余额33.02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负债总额的5.52%。未获取申报表,其他应交税费检查表中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计算错误。

  15)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59.55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负债总额的-9.92%。未对负值进行重分类,部分回函未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替代测试未获取支持性证据。

  16)实收资本1247.02万元。实收资本明细表中股权投资者名称与“天眼查”查询显示不符;2019年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审计未获取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等资料。

  17)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575.45万元、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432.27万元。未对月度毛利率进行分析;未获取大额销售合同等相关支持性证据。

  上述(5)至(17)项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综上,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结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的规定,我厅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者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辽宁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处)

  联系电话:024-22835036 22703239

      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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