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对辽宁华益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4日
  • 编辑:财政厅财政监督处
  • 来源:财政监督处

  辽宁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财执监202151号 

  当事人:辽宁华益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11830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辽财监函〔2021461号),我厅于2021922日至927日,对你公司2020年度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并将检查发现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在规定时间内,你公司没有向我厅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1.辽华益和会审字2020XX号审计报告。2020428日,你公司对某学校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游亚军(注册会计师证编号210100980001)、李霞玉(注册会计师证编号210103720001)

  1)业务承接评价表无项目负责人、风险管理负责人签字。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九条规定。

  2)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底稿不完整。

  3)风险评估程序未实施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程序。

  上述(2)至(3)项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和第十四条规定。

  4)无分析程序审计工作底稿。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

  5)无具体审计计划。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九条规定。

  6)无确定重要性水平工作底稿。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四条规定。

  7)货币资金期末余额5238.81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68.74%。其中:现金2.33万元,银行存款5236.48万元。审定表无审定数据;库存现金监盘表无签字;银行存款未实施银行函证程序且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理由;银行对账单余额与财务账余额不一致。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规定。

  8)应收账款期末余额8.08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0.11%。审定表无审定数据;未实施函证程序且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理由;未实施替代测试程序;审定表无编制人、复核人。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规定。

  9)固定资产期末净值1771.11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23.24%。审定表无审定数据;除程序表、审定表外无其他审计工作底稿;审定表无编制人、复核人。

  10)无形资产期末净值609.53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8.00%。审定表无审定数据;除程序表、审定表外无其他审计工作底稿;审定表无编制人、复核人。

  11)应付账款期末余额127.71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负债总额的3.86%。未实施函证或替代测试程序。

  12)预收账款期末余额2779.26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负债总额的83.90%。审定表无审定数据;除程序表、审定表外无其他审计工作底稿;审定表无编制人、复核人。

  13)实收资本期末余额3120.06万元。审定表无审定数据;除程序表、审定表外无其他审计工作底稿;审定表无编制人、复核人。

  14)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2330.48万元。审定表无审定数据;除程序表、审定表外无其他审计工作底稿;审定表无编制人、复核人。

  15)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2490.09万元。审定表无审定数据;除程序表、审定表外无其他审计工作底稿;审定表无编制人、复核人。

  16)上述会计科目审计工作底稿中均无凭证抽查底稿。

  上述(9)至(16)项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17)除管理层声明书、审计总结、审计工作完成情况核对表外无其他完成阶段工作底稿。未遵循《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第三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六条规定。

  综上,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结论。

  2.辽华益和会审字2020XX号审计报告。2020325日,你公司对某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李霞玉(注册会计师证编号210103720001)、兰书先(注册会计师证编号210100030002)

  1)业务保持评价表无项目负责人、风险管理责任人签字。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九条规定。

  2)相关审计人员未签署独立性承诺函。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九条规定。

  3)未编制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底稿。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和第十四条规定。

  4)无确定重要性水平工作底稿。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四条规定。

  5)无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等规定。

  6)无具体审计计划。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九条规定。

  7)货币资金期末余额1590.95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37.29%。库存现金期末余额0.03万元,库存现金监盘表无监盘日期,现金监盘的倒轧表填写错误;银行存款2户金额1590.92万元,其中有1户银行存款363.86万元未实施银行函证程序且未说明理由;未实施货币资金截止测试程序;未获取银行开户清单。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规定。

  8)应收账款期末余额654.21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15.34%。未实施函证或替代测试程序;未编制账龄分析表。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规定。

  9)存货期末余额397.04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9.31%。未实施存货发出计价测试和监盘程序;未获取存货盘点表。

  10)固定资产期末净值1622.11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38.02%。未实施折旧测算、折旧费用的分配检查和监盘审计程序。

  11应付账款期末余额138.34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负债总额的40.15%。未实施函证或替代测试程序。

  12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10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负债总额的2.90%。未实施工资费用的分配检查程序。

  13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2428.87万元;营业成本本期发生额1334.83万元。未实施截止测试程序;未实施毛利率分析程序;未编制成本倒轧表。

  14营业税金及附加本期发生额23.24万元。未实施税金测算程序;未取得纳税申报资料等相关支持性依据。

  15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296.30万元。未对本期、上期费用各主要明细项目作比较分析;未实施截止测试程序。

  16营业外收入本期发生额804.56万元。未获取支持性依据。

  17各科目的审定表均无审计结论。

  18未编制现金流量表工作底稿。

  上述(9)至(18项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19除管理层声明书、审计总结、审计工作完成情况核对表外无其他完成阶段工作底稿。未遵循《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第三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六条规定。

  综上,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

  3.辽华益和会审字2020XX号审计报告。2020430日,你公司对某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王中华(注册会计师证编号210102100002)、李霞玉(注册会计师证编号210103720001)

  1)未签订业务约定书。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十条规定。

  2)事务所及项目组成员未签订独立性声明。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九条等规定。

  3)无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风险评估程序未实施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了解程序。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等规定。

  4)无确定重要性水平工作底稿。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四条规定。

  5)货币资金期末余额713.03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62.77%。银行存款期末余额233.13万元,未取得银行开户清单;未编制银行存款明细表;未对银行函证保持控制(如未留存快递单号或跟函记录);部分银行存款账户未实施函证程序且未说明理由;未取得银行未达账项调节表。现金期末余额479.90万元,未编制现金监盘表底稿;未对现金的期末余额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实施货币资金截止测试程序。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规定。

  6)应收账款期末余额354.66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31.21%。未实施账龄分析、截止测试、函证或替代测试程序。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规定。

  7)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36.32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3.20%。未实施账龄分析、函证或替代测试程序。

  8)存货期末余额1.58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0.14%。固定资产期末净值0.21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0.02%。除编制程序表、审定表外,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审定表未填制审定数。

  9)预付账款期末余额30.22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2.66%。除编制审定表、明细表外,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审定表未填制审定数。

  10)应付账款期末余额32.21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负债总额的3.60%。未实施账龄分析、函证或替代测试程序,也未实施凭证抽查程序。

  11)预收账款期末余额303.58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负债总额的33.94%。除编制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外,未编制其他审计底稿;审定表未填制审定数。

  12)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537.06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负债总额的60.04%。未实施函证或替代测试程序;未实施账龄分析程序;未对负值明细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审定表未填制审定数。

  13)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0.16万元。除编制程序表、审定表外,未编制其他审计底稿;审定表未填制审定数。

  14)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2730.00万元;税金及附加本期发生额18.88万元。除编制程序表、审定表、抽查表外,未编制其他审计底稿;未取得相关合同、发票、纳税申报资料等支持性依据;审定表未填制审定数。

  15)应交税费期末余额21.54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负债总额的2.41%。未对相关税金实施测算程序;审定表未填制审定数。

  16)营业成本本期发生额2472.29万元,未编制营业成本明细表底稿。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253.24万元;财务费用本期发生额-1.97万元。未编制截止测试底稿;审定表均未填制审定数。

  17)未编制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现金流量表底稿。

  18)审计底稿编制人、复核人及编制日期填制不完整;审计底稿均无审计结论。

  上述(7)至(18)项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19)业务完成阶段无实质性分析程序底稿。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六条规定。

  20)三级复核记录未编制质量控制复核底稿。未遵循《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第三十一条规定。

  21)未取得管理层声明书。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八条规定。

  综上,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

  4.辽华益和会审字2020XXX号审计报告。20201117日,你公司对某有限公司2019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及研究开发费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徐国华(注册会计师证编号210103060018)、李云昌(注册会计师证编号210303080037)。

  1)除签订业务约定书外,未实施和记录初步业务活动。

  2)相关审计人员未签订独立性声明。

  上述(1)至(2)项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九条规定。

  3)未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规定。

  4)未制定具体审计计划。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九条规定。

  5)软件产品收入未实施分析程序,未将本期的收入与上期的收入进行比较分析产品销售的数量和价格变动是否异常,并分析异常变动原因;也未比较本期各月各品种收入的波动情况,分析是否异常;未计算产品的毛利率并与上期比较是否异常;未实施截止测试程序。

  6)未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明细科目编制审定表、明细表。

  7)人员人工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缴纳职工“五险一金”的相关资料;未实施与研发人员明细表对比,抽查劳动合同等审计程序。

  8)直接投入未实施检查材料投入是否有领料单、出库单;领料单是否能与生产领料单据区分程序;也未实施检查是否存在将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以外的项目而发生的采购费用、水电费、租赁费等列入直接投入的程序。

  9)折旧费用未实施重新计算与研发项目相关的固定资产折旧摊销额。未实施对于研究开发项目和非研究开发项目共用的资产,检查折旧的分配方法是否合理,且前后各期是否保持一致,分配的金额是否正确的程序。也未实施编制企业研发用固定资产抽盘表,实地查看研发用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等程序。

  10)其他费用未记录是否属于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审计过程说明。

  11)审计底稿均未填写编制人、复核人及编制日期。

  上述(5)至(11项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综上,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的规定,我厅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者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辽宁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处)

  联系电话:024-22703239 22835036

      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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