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对辽宁正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3日
- 编辑:财政厅财政监督处
- 来源:辽宁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处)
辽宁正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凤阳
住所:鞍山市铁东区常青街2号
我厅根据省公安厅《关于移送相关评估机构涉嫌违法线索的函》(辽公函〔2018〕223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你公司出具的“辽正会审〔2016〕199号”审计报告进行了监督检查,并对你公司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及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在规定时间内,你公司没有向我厅书面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省公安厅《关于移送相关评估机构涉嫌违法线索的函》(辽公函〔2018〕223号)中认定: 你公司违反审计工作规程,依据与企业账目严重不符或明显未入账的虚假合同、虚开发票出具《审计报告》,已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审计报告》被委托单位提交到省科技厅,用以在科技项目结题验收过程中证明企业科技资金使用情况,委托单位通过科技项目结题验收,已产生危害后果。
你公司接受鞍山德鑫隆激光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对鞍山德鑫隆激光工程有限公司《中小功率激光设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从2013年8月至2015年9月的项目资金来源及项目实际支出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孙凤阳(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10301170017)、兰梅(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10301310012),报告日期2016年10月13日。
你公司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了审计报告。省公安厅已查明该审计报告中,鞍山德鑫隆激光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开天科技有限公司、鞍山万隆纺织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为虚假合同,所附15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已产生危害后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二、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厅决定给予你公司暂停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者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辽宁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处)
联系人:赵淑平、张晨
联系电话:024-22835036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03号
邮 编:110002
辽宁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