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对辽宁东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4日
  • 编辑:财政厅财政监督处
  • 来源:财政监督处

  辽宁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财执监202154    

  当事人:辽宁东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461-21-5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辽财监函〔2021461号),我厅于2021922日至927日,对你公司2020年度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并将检查发现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在规定时间内,你公司向我厅提交了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我厅进行了认真核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超胜任能力执业。你公司2020年度出具报告1499份,其中出具100份以上报告涉及4名注册会计师苏贵源、林佳伟、邢丽岩、王芳。苏贵源作为主任会计师、第一责任人在报告上签字总计1499份,含年报审计837份;林佳伟480份,含年报审计278份;王芳510份,含年报审计289份;邢丽岩483份,含年报审计254份。有的注册会计师一天出具报告达十几份,如林佳伟617日出具14份,王芳617日出具17份,邢丽岩617日出具16份,执业质量不能合理保证。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的规定。

  (二)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问题比较普遍,有的审计工作底稿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1.辽东奥会审字〔2020〕第XXXX号审计报告。20201228日,你公司对某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20930日的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苏贵源(注册会计师证编号210101610008)、刘英(注册会计师证编号210703130007)

  1)未编制初步业务活动程序表。

  2)风险评估程序的实施流于形式。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佳信酒精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039日注销,审计未予关注。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规定。

  3)未实施控制测试程序也未说明理由。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规定。

  4)货币资金期末余额1.94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0.02%。未获取银行征信报告及银行开户清单;银行函证回函金额与银行存款明细账期末余额存在差异,获取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未能解释其差异的原因。

  5)应收账款期末余额0.05万元。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理由,替代测试未获取支持性证据。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规定。

  6)预付账款期末余额4749.60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49.34%。替代测试未获取支持性证据;对账龄较长、金额较大的预付账款存在的减值风险未给予关注。

  7)固定资产期末余额为0。审计未对本期减少的固定资产实施审计程序。

  8)在建工程期末余额3448.48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35.82%。未实施审计程序。

  9)无形资产期末余额1426.42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14.82%。未获取土地使用权相关产权证明资料。

  10)应付账款期末余额35.78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负债总额的0.35%。应付账款明细表、审定表期末余额为7208.80万元,财务报表与审定表及明细表之间存在重大差异,未实施审计程序。

  11)应交税费期末余额-273.50万元。本年发生额较大,未实施审计程序。

  12)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10484.53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负债总额的102.32%。其他应付款明细表、审定表期末余额为3217.70万元,财务报表与审定表及明细表之间存在重大差异,替代测试未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13)实收资本期末余额3000万元。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对期初余额实施审计程序。

  14)营业外收入本期发生额为0。本期存在出售博达家园房产事项,未实施审计程序。

  15)营业外支出本期发生额3.24万元,仅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未实施检查交易合同等其他审计程序。

  上述(4)至(15)项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16)未完全执行三级复核程序。三级复核无质量部门复核记录,其中部门负责人与现场负责人为同一人。未遵循《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五十二条规定。

  17)持续经营能力调查表编制流于形式。

  18)财务报表附注编制基础不恰当。辽宁佳信酒精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公司已于202039日注销,以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不恰当。

  综上,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结论。

  2.辽东奥会审字〔2020〕第XXX号审计报告。2020520日,你公司对某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苏贵源(注册会计师证编号210101610008)、林佳伟(注册会计师证编号110101410349)

  1)项目组成员未签署保密协议。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五条规定。

  2)未说明重要性水平选择资产总额为基准的理由,未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

  3)未实施控制测试程序也未说明理由。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规定。

  4)货币资金期末余额250.40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45.65%。现金期末余额22.70万元,未关注被审计单位保留大额现金的原因及存在的风险;银行存款账面余额13.70万元,对账单余额3.87万元,两者之间的差额已超过重要性水平,审计对此差异未作出调整和说明,未获取银行征信报告及银行开户清单。

  理财产品期末余额214万元,取得的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机构客户交易信息确认表显示预约日期20201208日,晚于审计报告出具日2020520日。未获取购买理财产品协议等证明资料,未关注管理层持有理财产品的目的、收益风险情况等及在银行存款中列报是否正确。

  5)存货期末余额158.67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28.93%。截止测试流于形式,未对截止日后实施测试程序;存货监盘底稿中签字的监盘人,独立性声明书中并无此人。

  6)固定资产期末净值82.80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15.10%。固定资产盘点表中监盘人未签字;未实施折旧测试。

  7)预收账款期末余额115.10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负债总额的36.40%。替代测试流于形式,未获取支持性证据。

  8)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182.50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负债总额的57.72%。凭证抽查直接勾选、流于形式。

  9)应交税费期末余额-3.85万元。其中应交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9.63万元,期初借方余额175.84万元,未重分类;未实施税费测算程序。

  10)长期借款期末余额22.15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负债总额的7%。未获取长期借款合同,未对利息进行测算,未对长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规定。

  11)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4827.49万元,营业成本本期发生额4252.68万元。未实施毛利率变动分析、未获取出库单、验收单等收入确认的支持性证据,截止测试流于形式。

  12)营业外收入本期发生额13.16万元,为收到的财政补贴,未获取相关补贴文件。

  13)销售费用本期发生额215.62万元,未实施截止测试。

  14)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94.47万元,未对截止日后实施测试程序。

  15)财务费用本期发生额167.04万元,未对截止日后实施测试程序。

  上述(4)至(15)项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16)已审报表应交税费年初、年末余额中存在借方余额未予重分类。应交增值税期末余额-9.63万元、期初余额-175.84万元,审计未予重分类。未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三条“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的相关规定对应交税费进行重分类。

  17)已审现金流量表,理财产品期末余额作为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不正确。审计未关注理财产品其收益浮动,可转换为现金的金额不固定的特点,理财产品不属于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综上,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

  3.辽东奥会审字〔2020〕第XXX号审计报告。2020410日,你公司对某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苏贵源(注册会计师证编号210101610008)、宫崇德(注册会计师证编号210101620039)

  1)项目组成员未签署保密协议。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五条规定。    

  2)业务约定书无被审计单位授权代表人签名。

  3)业务活动表为首次接受委托与填列业务保持评价表矛盾。

  4)未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一条规定。

  5)未实施控制测试程序亦未说明理由。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规定。

  6)货币资金期末余额29.11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1.03%。银行存款账户2户,只函证1户,未实施截止测试程序。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规定。

  7)应收款项期末余额99.06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3.52%。为应收票据未实施监盘程序。

  8)存货期末余额476.50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16.94%。存货盘点表无事务所监盘人员签字。

  9)短期借款期末余额179.07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负债总额的15.17%。未获取借款合同协议。

  10)应付账款期末余额682.55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负债总额的57.83%。除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抽查表外,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11)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3.34万元。除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抽查表外,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12)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42307.9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41752.37万元。未实施截止测试、毛利率变动分析、收入变动分析,未检查合同、出库单、验收单等支持性证据。

  13)营业费用本期发生额316.76万元。未实施截止测试程序。

  上述(6)至(13)项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综上,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

  4.辽东奥会审字〔2020〕第XXXX号审计报告。2020921日,你公司对某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苏贵源(注册会计师证编号210101610008)、邢丽岩(注册会计师证编号210103170010)

  1)业务约定书签订日期2020910日,早于业务承接评价表的编制及复核日期2020914日,不符合业务程序。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五条规定。

  2)风险评估程序的实施流于形式。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规定。

  3)未实施控制测试程序也未说明理由。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规定。

  4)财务报表所有科目的审定表、明细表均无审计结论。

  5)货币资金期末余额107.07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18.89%。未获取银行征信报告及银行开户清单;银行函证回函金额与银行存款明细账期末余额存在差异,获取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未能解释其差异原因。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三条规定。

  6)应收票据期末余额为0,本期有发生额,未实施审计程序。

  7)应收账款期末余额372.12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65.64%。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理由;替代测试未获取销售合同、出库单等资料。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规定。

  8)预付账款期末余额49.81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8.79%。替代测试未获取支持性证据。

  9)存货期末余额为0,本期有发生额,未实施审计程序。

  10)应付账款期末余额233.73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负债总额的53.07%。替代测试未获取采购合同、入库单等资料。

  11)预收账款期末余额192.80万元,占已审报表期末负债总额的43.78%。未对预收款项的来源、性质及长期挂账的原因给予关注。

  12)应付工资期末余额为0,本年有发生额,未实施审计程序。

  13)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534.40万元,营业成本本期发生额454.87万元。未对各月毛利率大幅变动进行分析;未对营业成本实施截止测试程序。

  上述(4)至(13)项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综上,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第六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和第六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厅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者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辽宁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处)

  联系电话:024-22835036 22703239

      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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