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2021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处理决定(摘要)
-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5日
- 编辑:财政厅财政监督处
- 来源:财政监督处
省财政厅于8月至10月开展了2021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对大连万隆天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丹东汇达鹏城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辽宁铁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辽宁天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正融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5家机构下达了监管关注函。
一、大连万隆天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在业务执行过程中未能认真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万隆天信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省财政厅已将万隆天信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必要时进行执业质量回访检查。
二、辽宁天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在业务执行过程中存在两份评估报告存在变更评估范围的依据不充分、对同一项房产和一宗土地的评估结论差异较大等问题。违反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2004年版)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和《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指南》(2004年版)第四条的规定。
责令辽宁天亿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省财政厅已将辽宁天亿列为持续关注对象,纳入下一年度重点检查。
三、丹东汇达鹏城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不规范,评估工作底稿不完整。具体表现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表述不规范、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表述不完整、评估依据表述不规范、特别事项说明有关重要事项披露不充分、评估报告附件不完整。评估底稿中未进行资产评估业务综合分析和评价、现场调查记录不完整、评定估算过程记录不完整、质量控制三级复核制度未充分履行等。
上述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七条、《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责令汇达鹏城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省财政厅已将汇达鹏城列为持续关注对象,纳入下一年度重点检查。
四、辽宁铁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不规范,评估工作底稿不完整。具体表现为:未按资产评估相关准则出具评估报告;评估范围列示不充分;评估结论列示不完整,不规范;缺失设备原始凭证、发票、合同等相关资料;缺失实施现场工作程序记录等资料;缺失评估测算过程等。
上述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七条、《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辽宁铁兴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省财政厅已将辽宁铁兴列为持续关注对象,纳入下一年度重点检查。
五、辽宁正融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不规范,评估工作底稿不完整。具体表现为:缺少资产评估报告编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全国统一编码)、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表述不完整、评估依据表述不规范、评估方法表述不准确、评估结论未明确使用有效期、评估报告附件不完整。评估底稿中资产评估明细表及评估说明不完整、评定估算过程记录不完整、质量控制三级复核记录流于形式等。
上述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七条、《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辽宁正融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省财政厅已将辽宁正融列为持续关注对象,纳入下一年度重点检查。
辽公网安备 2101020200054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