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度部门决算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30日
  • 编辑:省财政厅国库处
  • 来源:省财政厅

 

  辽财库2016699

省直各部门、各市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2016年度部门决算编制工作的总体部署,为切实做好全省部门决算编制工作,现将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夯实基础。各部门、各市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到部门决算工作中去,大力加强制度化建设,注重培训工作和队伍建设,完善协作配合机制,狠抓基础工作,提升决算数据信息质量。

  (二)不断创新,深化公开。各部门、各市要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牢固树立公开意识,明确和落实主体责任,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规范公开渠道,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

  (三)注重实效,加强分析。各部门、各市要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推动决算数据共享,加强部门决算数据的分析和应用,开拓思路和方法,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专题分析,深入挖掘部门决算数据的价值,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充分发挥决算分析评价对改进预算管理和财政财务管理的作用。

  二、报送要求

  (一)省直部门。

  1.各部门应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认真核对年度预算指标、财政拨款及非税收入缴款等有关数据,按时反馈对账单,及时、准确编报部门决算。

  2.各部门应在规定日期前,通过部门决算网络版信息系统上报部门决算报表(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并将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附在决算软件的“上报文档”中,报送至省财政厅分管部门预算管理处进行审核(涉密部门仍使用光盘上报)。各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应根据各处室的审核意见在退回后2日内修改完毕并再次上报。各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时限及时上报决算数据,对于逾期未上报的部门,省财政厅将视情节进行约谈、通报或取消该部门年度评优资格。 

  3.各部门要积极开展账表一致性自查工作,省直预算单位要真实填报自查报表,省直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抽查面不得低于60%,并于20175月底前将抽查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2017年省财政厅将继续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省直部门进行核查,并对核查情况予以通报。 

  4.各部门要在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决算后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并将决算批复文件于9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国库处)备案。 

  (二)各地区财政部门。

  1.各市要在2017年310日前完成本地区部门决算的审核和汇总工作。按照决算会审通知要求,携带本地区部门决算汇总表(分科目打印至类级科目,金额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部门决算分析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市级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等附在决算软件的上报文档中)等材料,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部门决算会审。

  2.各市要在2017年731日前,将本地区部门决算报表报省财政厅备案。部门决算纸质报表统一用A3纸打印,使用财政汇总封面,加盖单位公章、财政局负责人名章、处(科)室负责人名章、经办人名章,并按照上报函、填报说明、分析报告、部门决算分析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基础数据表的顺序装订。 

  3.各市要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将本级及所属县区决算批复、公开及核查情况报告省财政厅。

  附件: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辽宁省财政厅

                                                      201612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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