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2019年度部门预算

  •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22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
  • 来源:省财政厅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辽宁省财政厅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部门预算批复表

  一、 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 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 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 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 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 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 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 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 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 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

  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辽宁省财政厅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辽宁省财政厅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财政厅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决算数据等。

  第四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确保预决算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   厅办公室负责我厅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我厅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我厅部门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第六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文件。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二)部门概况。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实有人员等情况。 

  (三)预决算收支情况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等。 

  (四)情况说明。包括预决算年度收支、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三公”经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 

  (五)名词解释。对预决算相关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第七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在省政府门户网站“财政预决算”专栏和我厅门户网站“财政预决算”专栏同步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八条  经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公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部分 辽宁省财政厅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拟订省财税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省与市、县及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承担国家和省相关区域性发展战略相关财政工作。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研究辽宁省经济社会中的财税重大问题,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提出改进和完善政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

  (三)统筹管理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负责编制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

  (四)承担省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本级和全省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决算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市、县、乡财政管理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研究制定省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全省彩票监督管理政策、办法,并按规定监督管理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

  (六)组织制定全省财政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财政国库业务,按规定管理国库现金。

  (七)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活动。

  (八)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参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及国有企业改革等相关工作,管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专项资金,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财政工作,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承担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财政经济发展支出、中央和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十)负责拟订全省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全省及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与健康等支出。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政府债务及与政府相关的债务管理政策、制度,拟订全省政府债务及与政府相关的债务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省政府债务及与政府相关的债务,按规定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参与涉外债务谈判。

  (十二)代省政府履行省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负责省属国有金融企业相关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财政金融相关政策等。负责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十三)制定全省会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四)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财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加强财政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承担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将政府收支预算、部门和单位预算、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

  (十六)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负责制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及资产处置工作,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按规定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2.关于省直公务用车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省本级执法执勤公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直执法执勤公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调配、更新、处置工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省本级其他公务用车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务用车编制、调配、更新、处置工作,负责公务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管理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

  3.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与财政部沟通协调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可承受能力认证、政府采购监管等工作,落实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有关奖补政策,对PPP项目涉及的财政补贴实行预算管理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PPP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体制机制,强化PPP项目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规划、审核、储备等工作,并适时发布和组织推介,对各市政府PPP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等。

  二、机构设置

  纳入辽宁省财政厅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辽宁省财政厅机关

  2.辽宁省债务管理办公室

  3.辽宁省市县财政专员办服务中心

  4.辽宁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5.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第三部分 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部门预算批复表(点击超链接)

  

(该部分内容详见附件)

   

  

  第四部分 辽宁省财政厅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6114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1406.6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0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4707.4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0万元;

  7.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16114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7051.8万元;

  2.项目支出9062.2万元。

  在支出预算16114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5886.3万元,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255.9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增加1285.8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根据审计部门意见,从编制2019年预算开始,以前年度由业务处代编预算全部划转至部门编制预算,使得2019年项目预算规模大于2018年项目预算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864.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安排政府采购预算5886.3万元,其中货物2232.7万元,服务3653.6万元,工程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99.7万元,比2018年减少10.1万元,下降9.2%。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2018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13.8万元,比2018年减少0.3万元,下降2.1%。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编制内人员减少,使得公务接待费减少。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85.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18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费85.9万元,比2018年减少9.8万元,下降10.2%),比2018年减少9.8万元,下降(增长)10.2%。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公车数量减少,使得公务用车运行费减少。

  

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18年

  2019年

  合计

  109.8

  99.7

  1.因公出国(境)费

   

  2.公务接待费

  14.1

  13.8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95.7

  85.9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公务用车运行费

  95.7

  85.9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辽宁省财政厅2019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辽宁省财政厅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5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5个,涉及资金9062.2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4.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7.卫生健康类(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卫生健康类(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