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3年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省级直达)资金指标的通知 辽财指农〔2023〕246号
-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9日
- 编辑:省财政厅农业处
- 来源:省财政厅
各市(不含大连、盘锦)财政局,省统计局调查队:
根据经省人代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省本级预算安排,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单位)2023年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万元,下达相关县(市、区)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相关县(市、区)财政国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央直达资金管理有关要求,此次下达资金同2022年提前下达的省财政衔接资金一并纳入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全程监测。请在收到资金指标文件后,保证此项直达资金标识为 “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资金时,应单独制发指标文件,注明资金名称和具体规模,并保持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省级直达资金又包含市以下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可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分别登录;也可由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按照中央、省直达资金、市以下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比例自动拆分。
二、此次下达市县资金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305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相关项级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下达省统计局调查队资金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30226劳务费”,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0502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30599其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支出”,统筹用于相关县(市、区)脱贫成效监测。
三、请与同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辽宁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农规〔2021〕4号)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辽财农〔2022〕104号)要求,统筹安排并使用好各级财政衔接资金,切实加快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进度,强化资金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同时,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区域绩效目标并及时分解下达,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省乡村振兴局和省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