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印发2022年种植业保险工作方案,新增玉米、水稻制种保险和马铃薯种植保险

  •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6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
  • 来源:辽宁日报

 

  为扎实推进种植业保险工作,稳定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预期,近日,辽宁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和辽宁银保监局联合制定了《2022 年辽宁省种植业保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6月3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该方案已于6月2日印发。

  据介绍,该方案的出台,将会进一步完善辽宁种植业保险政策,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充分发挥农业保险机构市场主体优势,进一步规范种植业保险经营,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分散风险能力,稳定农民收入,在

  做好新冠疫情防控的同时,推动种植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

  《方案》明确了 2022年种植业保险工作的主要任务,强调要规范展业经营,同时制定了相关保障措施。

  其中,《方案》明确,今年,我省种植业保险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扎实推进粮油作物各项保险,积极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实施脱贫人口补充保险及探索种植业保险创新。

  针对扎实推进粮油作物各项保险,《方案》提出,要提高直接物化成本保险保障水平,扩大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范围,新增玉米、水稻制种保险和马铃薯种植保险。投保截止日期原则上为 6 月 30 日。在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方面,《方案》明确要继续支持设施农业和经济作物发展,开展日光温室大棚保险、棚内作物保险、食用菌保险和中药材保险。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稳定脱贫人口收入,《方案》要求各地区将对 7260 元以下脱贫人口在享受所在地区现有保险政策的基础上,实施玉米、水稻补充保险。与此同时,《方案》分别明确了以上保险的标的、保额及费率、保费承担比例。

  其中,关于粮油作物各项保险保费承担比例问题,《方案》明确,农户投保缴纳 20%,政府补贴 80%。政府补贴中,中央补贴 45%,对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辽西北地区(阜新、朝阳、铁岭 3 市,下同)的产粮大县,省级补贴 32%、市县补贴 3%(具体分担比例由市县协商确定),对其他地区,省级补贴 30%、市县补贴5%。

  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承担比例中,日光温室大棚保险方面,辽西北 3 市,农户投保缴纳 30%,政府补贴 70%(包括中央和省共担 65%、市级 5%);其他地区,农户投保缴纳35%,政府补贴65%(包括中央和省共担50%、市级15%)。棚内作物保险农户投保缴纳 35%,政府补贴 65%(包括中央和省共担 45%、市县 20%)。食用菌保险和中药材保险均为农户投保缴纳 30%,政府补贴 70%(包括中央和省共担 45%、市县 25%)

  为支持创新,《方案》鼓励各市针对地方特色优势特色农产品开展保险,推动农业保险“保价格、保收入”,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重风险,支持探索政策险与大商所、郑商所“保险+期货”项目统筹实施。

  鼓励市县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情况,开展价格指数保险和“保险+期货”试点,并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各保险机构开展由参保农户全额承担保费的商业性特色农业保险,根据农户需求在日光温室大棚保险基础上开展由参保农户全额承担保费的商业性附加险;鼓励各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产品创新、保险技术创新和保险模式创新,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带动作用,利用多种渠道服务农业发展。推广业务服务流程电子化、线上化;鼓励各保险机构、各地开展农业保险理赔公估等定损模式创新。

  在规范展业经营方面,《方案》分别就承保展业、定损理赔、协办业务等做了规定,指出要确保农户的知情权和自主权,相关机构等不得欺骗误导农户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或限制农户投保。同时,鼓励承保机构实行无赔款优待政策,对本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的投保农户,在下一保险期限内针对农户缴纳部分给予一定减免优惠,并要求承保机构要切实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理赔结果公开等。

  为使政策能真正落地落实,《方案》还制定了相关保障措施,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资金保障,加强督导检查,提升宣传力度,做好材料报送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全力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绩效评价等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生产组织调度,了解农作物生产规模,为保险投保特别是编制下年度补贴预算提供参考;指导基层与保险机构加强协作,做好防灾减损工作;收集、反馈农民意见建议;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脱贫人口收入、种植规模等相关情况统计调度,及时向承保机构提供脱贫人口相关信息;协助承保机构做好补充保险的政策宣传。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强化对保险机构承保、理赔等环节的监督,依法查处保险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此外,《方案》还明确,该方案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有农业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该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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