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3日
- 编辑: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
- 来源: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才服务全面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25号)(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关于印发〈辽宁省“兴辽英才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组通字〔2018〕30号),为加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按照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本级财政预算的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归口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按照年度实际发生项目支出。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1)“兴辽英才计划”项目资助资金和推荐选拔所需工作资金;(2)《三年行动计划》中需要省财政给予保障的人才项目资金;(3)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支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支持数量、资助标准已在《三年行动计划》中明确的,按《三年行动计划》执行;支持项目已列入《三年行动计划》,但支持数量、资助标准未明确的,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人才项目实施部门(以下简称“实施部门”)确定。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六条 实施部门每年7月底前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七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预算内,根据各实施部门的申报情况,编制人才项目及资金使用计划,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每年10月底前确定各实施部门的人才项目预算。
第八条 省财政厅对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的专项资金预算审核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九条 省财政厅每年根据核定后的人才项目拨付资助资金,对项目入选者(团队)所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为省本级预算单位的,将资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对项目单位为市、县级预算单位的,将资助资金通过对下转移支付下达给市县财政局,再由市县财政局拨付至项目单位;对项目单位为非省、市、县预算单位的,将资助资金拨付至实施部门,再由实施部门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一般实行一次性拨付,也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安排支出,专款专用,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中属跨年度执行的人才项目,该项目资金可结转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提取管理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和实施部门监督。
第十五条 各实施部门人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报告。
第十六条 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对人才专项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设定、执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及时纠正偏差,堵塞漏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每年对人才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