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辽财监〔2023〕103号 )
-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6日
- 编辑:财政厅财政监督处
- 来源:省财政厅
省内各会计师事务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3〕5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8号)、《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全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辽商改发〔2023〕4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省财政厅决定与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开展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2023年8月结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目的
一是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落实全国财会监督工作会议、财会监督专项行动部署要求,持续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着力规范财务审计秩序,有效净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二是为推动落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职责,依法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行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监督检查对象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对省内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落实检查覆盖面不低于20%的要求,开展重点检查和“回头看”检查。一是对2022年度予以行政处罚处理的14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回头看”检查;二是对日常监管发现异常情况的、存在违规线索的、财政部会计监督检查管理系统抽取的87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名单(附件1)和本通知一并下发,在辽宁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czt.ln.gov.cn/)和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进行查前公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本次监督检查由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处统一组织,联合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实施,检查人员由省、市财政监督检查人员、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员及专业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全面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实地检查与送审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在省内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开展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时间
一是自查阶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6月16日,省内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全面自查。二是重点检查阶段。自查结束后开始重点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五、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对省内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和延伸至本次检查日并选择审计客户开展检查。检查范围以2022年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主;对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检查范围以2022年至2023年4月份为主。检查内容包括:专项整治挂名执业、超出胜任能力执业、无证经营和网络售卖审计报告等行为;重点关注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等问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职业道德的遵循(包含独立性)和事务所一体化管理等情况;重点查处伪造审计证据、串通舞弊、出具“阴阳报告”或虚假报告等严重违法问题,进一步净化行业执业环境。二是对照《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版)》中介服务事项,省内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为全省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时,有无违反《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六、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内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全部会计师事务所应立即开展自查工作,并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积极主动整改;其中的101家重点检查单位要形成自查情况及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检查组。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积极主动配合检查,指定一名联络员协助检查工作,按要求及时为检查组提供所需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不得拒绝、延误、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三)实地检查时,注册会计师若不能亲自到检查现场核实确认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底稿,须提供不能到达现场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机票火车票、住院通知书等)及代签字授权委托书。
负 责 人:赵淑平、张广楠、崔高英
联系电话:024-22835036、22821930、23496721
附件:1.2023年度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名单
2.2023年监督检查自查报告(模板)
3.监督检查资料清单
省财政厅
2023年5月25日
附件1
2023年度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名单
序号 |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
备注 |
1 |
辽宁浩鸣清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回头看”检查 |
2 |
辽宁盛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回头看”检查 |
3 |
辽宁正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回头看”检查 |
4 |
辽宁弘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回头看”检查 |
5 |
大连正合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回头看”检查 |
6 |
大连昶德公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回头看”检查 |
7 |
辽宁正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回头看”检查 |
8 |
辽宁宝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回头看”检查 |
9 |
大连正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回头看”检查 |
10 |
大连中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回头看”检查 |
11 |
辽宁正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回头看”检查 |
12 |
鞍山中科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回头看”检查 |
13 |
辽宁东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回头看”检查 |
14 |
丹东东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回头看”检查 |
15 |
辽宁腾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超胜任能力执业 |
16 |
沈阳鑫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
超胜任能力执业 |
17 |
辽宁华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超胜任能力执业 |
18 |
辽宁恒晟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超胜任能力执业 |
19 |
辽宁荣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超胜任能力执业 |
20 |
辽宁融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超胜任能力执业 |
21 |
辽宁东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超胜任能力执业 |
22 |
辽宁汇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超胜任能力执业 |
23 |
辽宁中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超胜任能力执业 |
24 |
北京中路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所 |
|
25 |
辽宁中业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26 |
辽宁得慧鑫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27 |
辽宁金诺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28 |
辽宁福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29 |
辽宁正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30 |
辽宁会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31 |
辽宁天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32 |
辽宁融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
|
33 |
辽宁言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34 |
辽宁诚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35 |
辽宁尔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36 |
辽宁中屹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
|
37 |
辽宁圣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38 |
辽宁言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39 |
辽宁信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40 |
辽宁金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41 |
辽宁元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超胜任能力执业 |
42 |
辽宁智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43 |
辽宁华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44 |
辽宁同飞玺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45 |
辽宁中意慧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46 |
辽宁万晖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47 |
大连泓巨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超胜任能力执业 |
48 |
大连永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
超胜任能力执业 |
49 |
大连辽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超胜任能力执业 |
50 |
辽宁汇利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51 |
大连万隆天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52 |
大连辽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53 |
大连环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54 |
大连慧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55 |
大连集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56 |
大连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57 |
大连嘉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58 |
辽宁零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59 |
大连正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60 |
大连宇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61 |
辽宁众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62 |
大连盛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63 |
辽宁晟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64 |
大连名金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65 |
大连瑾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66 |
辽宁宏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67 |
辽宁锦一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68 |
辽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超胜任能力执业 |
69 |
辽宁方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70 |
鞍山惠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71 |
鞍山恒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72 |
辽宁华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73 |
辽宁中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超胜任能力执业 |
74 |
辽宁懿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75 |
本溪清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76 |
丹东铖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超胜任能力执业 |
77 |
辽宁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78 |
丹东欣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79 |
辽宁合鑫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80 |
锦州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81 |
锦州渤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82 |
辽宁鑫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83 |
辽宁维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84 |
营口贵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85 |
辽宁中科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超胜任能力执业 |
86 |
辽宁中京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87 |
辽宁志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88 |
辽宁惠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89 |
阜新衡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90 |
辽阳耀东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超胜任能力执业 |
91 |
辽宁运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92 |
朝阳正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超胜任能力执业 |
93 |
辽宁谦诺铭鑫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94 |
朝阳三燕迎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95 |
朝阳新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96 |
朝阳正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97 |
辽宁金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98 |
辽宁锦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99 |
盘锦永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100 |
葫芦岛永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超胜任能力执业 |
101 |
辽宁东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附件2
XX会计师事务所
2023年度监督检查自查报告
(模板)
根据《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XXX〔2023〕XXX号)要求,本事务所组织有关人员对自身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分所自查报告请参照本模板。]
一、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事务所成立时间及历史沿革
[简述事务所历史沿革,主要包括自上一次监督检查以来更名以及合并分立情况等;事务所分支机构情况,主要包括成立时间或加入本事务所时间、地址、设立方式、分所负责人、被检查年度业务收入以及重要组成分所的历史沿革等。]
(二)事务所的运行管理
[简述事务所的重大决策是如何做出的。事务所日常的各项工作是哪些人/部门、通过何种方式管理的。]
(三)人员规模及其构成
[简述总分所的员工人数、注册会计师学历和年龄分布以及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质人数,以及从业人员数量。]
(四)业务规模及其构成
[简述事务所2022年度和2023年1-4月业务情况,主要包审计业务、验资业务、其他鉴证类业务和其他服务类业务等的收费金额和出具报告数量,收费最高的前五名客户情况,以及事务所跨省执业情况和与其他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
(五)股东或合伙人情况
[简述自上一次监督检查以来事务所股东/合伙人变更情况,主要包括合伙人姓名、年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职责和职业资格证情况等。]
(六)事务所资质
[简述事务所具有的从事某项专业服务的资质。]
(七)共同控制下的其他实体
[简述共同控制下的税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工程造价公司以及咨询公司等其他实体的成立时间及历史沿革、人员规模及其构成、业务规模及其构成、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以及所取得的相关资质等。]
二、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情况
[简述事务所依据质量管理准则以及职业道德守则建立和保持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并说明自上一次监督检查以来质量管理体系的变化。]
三、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情况
[简述事务所依据《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建立并有效实施实质统一的管理体系的情况,并说明自上一次监督检查以来一体化管理情况的变化。]
四、针对上一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或改进情况(如有)
(一)质量管理体系
[需逐条列出针对上一次监督检查后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或改进建议书中提及问题已采取的整改或改进措施,并按照整改情况分为已整改、部分整改和未整改等三种。“已整改”的标准为:针对提出的问题修改了制度或流程,并有效执行;“部分整改”的标准为:关注到检查提出的问题,并着手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但尚在推进中;“未整改”的标准为:尚未采取措施。]
(二)一体化管理
[需逐条列出针对上一次监督检查后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或改进建议书中提及问题已采取的整改或改进措施,并按照整改情况分为已整改、部分整改和未整改等三种。“已整改”的标准为:针对提出的问题修改了制度或信息系统,并有效执行;“部分整改”的标准为:关注到检查提出的问题,并着手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但尚在推进中;“未整改”的标准为:尚未采取措施。]
(三)业务项目
[如承做的2022年度审计项目在上一次监督检查中受到处罚,需逐条列出针对上一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
五、接受省财政厅和省注协以外监管机构检查、处理及整改情况
[简述事务所自上一次监督检查以来接受其他相关机构检查的情况,自上一次监督检查以来本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措施等,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
附件3
监督检查资料清单
重点监督检查的101家会计师事务所,在检查组进驻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包括分所);
2.质量管理体系等相关制度;
3.2022年(超胜任能力执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2022年至2023年4月)业务报告发文明细表及抽查审计业务工作底稿;
4.注册会计师名单及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退休证,社会保险缴纳、劳动合同签订、人事档案存放、工资薪酬发放等资料;
5.注册会计师不能到达现场接受检查的相关证明资料(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等);
6.自查报告;
7.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