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辽财监函〔2021〕461号)
-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1日
- 编辑:财政厅财政监督处
- 来源:财政监督处
省内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要求,省财政厅决定与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开展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工作自2021年8月开始,至11月底结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目的
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切实加大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力度, 集中整治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问题,严肃查处“无证经营”“网络售卖审计报告”等违规行为。切实规范审计服务市场秩序,净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
二、监督检查方式和对象
本次监督检查由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处统一组织实施,采取实地检查与送审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直接对检查对象实施重点检查。检查人员由省、市财政监督检查人员、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员及专业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财政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确定的对象以及通过财政部会计监督检查管理系统随机抽取的、被投诉举报的、日常监管发现异常情况的和存在违规线索的省内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并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除外)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名单将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省注协网站进行查前公示。
三、监督检查范围及内容
主要针对202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和延伸选择审计客户开展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职业道德、内部治理及具体业务项目质量等情况。对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的行为予以关注,重点是年度内出具100份以上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关注存在挂名执业、网络售卖审计报告、无证经营等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
四、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列入监督检查名单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积极主动配合检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提供中文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延误、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监督检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包括分所);
2.质量控制体系等相关制度;
3.业务清单及相关审计业务工作底稿;
4.注册会计师名单及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退休证;
5.社会保险缴纳、劳动合同签订、人事档案存放、工资薪酬发放等资料;
6. 授权委托书及不能到达现场的相关证明资料。注册会计师若不能亲自到检查现场核实确认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底稿时,必须提供代理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不能到达现场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机票火车票、住院通知等。
7.自查报告;
8.其他资料。
联系人:赵淑平 常力
联系电话:024-22835036 024-23496702
附件: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报告模板
省财政厅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