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关于农村村干部离职后待遇的建议》(1209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9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一
- 来源:省财政厅
刘芝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村干部离职后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3年,我省实行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各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形式将包括村干部离职后待遇在内的村级组织经费纳入了保障范围,使村级组织运转有了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针对我省各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等因素,省财政厅先后于2005年、2007年和2009年,通过“提标增项”方式,三次提高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补助标准。2010年,按照中央有关政策,制定印发了《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 促进村级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0〕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2014年,根据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在测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转移支付时,将各地区必保刚性支出中的村级支出测算标准从原来的7.25万元/村提高到9.65万元/村。2016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根据中央组织部、财政部的文件要求,印发了《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辽组发〔2016〕61号,以下简称“61号文件”),再次提高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补助标准,我省村级运转经费保障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一、关于适当提高离职正职村干部补助标准问题
37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开始,凡年满60周岁(年龄计算到上年的12月31日)、任正职满9年或任职满三届以上、正常离任的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三届以上每人每月补助120元。61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开始,正常离任正职村干部满9年或三届的,每人每月补助150元,三届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比2011年每人每月分别提高了50元和80元。
二、关于对离任村会计、妇女主任适当补助问题
按照61号文件规定,我省只对任职满三届或三届以上正常离任的正职村干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给予每人每月150元、200元的补助。如果省单独为离任村会计、妇女主任出台特定补助政策,有可能引起如村副书记、副主任、治保主任、村委委员等其他离任村干部的攀比,并且也没有政策依据,因此省暂不能单独为离任的村会计、妇女主任给予补助。
从2009年开始,我省按国家统一部署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简称“新农保”),将16周岁以上的农村户籍居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2011年,我省实现了新农保全覆盖。按目前政策规定,对于年满60周岁的参保农村居民,每月最低发放基础养老金85元,此外,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养老金水平将逐步调整。离任村会计、妇女主任属于新农保覆盖范围,可通过此项政策解决其生活保障问题。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村级经费保障工作的关心,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不断改进与完善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
201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