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关于提高村干部误工补贴标准的建议》(1127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9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一
  • 来源:省财政厅

 

  郎庆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村干部误工补贴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3年,我省实行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各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形式将包括村干部误工补贴在内的村级组织经费纳入了保障范围,使村级组织运转有了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针对我省各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等因素,省财政厅先后于2005年、2007年和2009年,通过“提标增项”方式,三次提高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补助标准。

  2010年,按照中央有关政策,制定印发了《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 促进村级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0〕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2014年,根据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在测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转移支付时,将各地区必保刚性支出中的村级支出测算标准从原来的7.25万元/村提高到9.65万元/村。2016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根据中央组织部、财政部的文件要求,印发了《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辽组发〔2016〕61号,以下简称“61号文件”)。

  该文件从规范保障范围、明确保障标准、保证经费来源、管理监督资格、强化考核督促等五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村党组织书记的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旗)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倍标准核定,其他村干部的基本报酬由各地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村干部报酬与村级组织办公经费每村每年不低于9万元。按此规定我省村干部报酬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同时,省以上财政也加大了对县区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的力度,对提高保障标准所增加的支出涉及省负担部分,已在省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转移支付中单独列示。下一步,省委组织部将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加大检查督促力度,确保将61号文件的相关要求落到实处。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村级经费保障工作的关心,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不断改进与完善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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