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关于提高村干部工资标准的建议》(1335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6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一
  • 来源:省财政厅

 

  毕存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村干部工资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财政支付力度的问题 

  2003年,我省实行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各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形式将包括村干部报酬在内的村级组织经费纳入了保障范围,使村级组织运转有了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针对我省各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等因素,省财政厅先后于2005年、2007年和2009年,通过“提标增项”方式,三次提高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补助标准。2010年,按照中央有关政策,制定印发了《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 促进村级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0〕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2014年,根据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在测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转移支付时,将各地区必保刚性支出中的村级支出测算标准从原来的7.25万元/村提高到9.65万元/村。2016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根据中央组织部、财政部的文件要求,发了《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辽组发201661号,以下简称“61号文件”)。该文件从规范保障范围、明确保障标准、保证经费来源、管理监督资格、强化考核督促等五个方面做出了具体明确规定。其中,对村党组织书记的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倍标准核定,其他村干部的基本报酬由各地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村干部报酬与村级组织办公经费每村每年不低于9万元。按此规定我省村干部报酬及办公经费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同时,省以上财政也加大了对县区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的力度,对提高保障标准所增加的支出涉及省负担部分,已在省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转移支付中单独列示。 

  下一步,省委组织部将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加大检查督促力度,确保将61号文件的相关要求落到实处,做好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相关工作。 

  二、关于建立健全村干部考核机制的问题 

  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任期目标承诺制,完善年度述职民主评议制度,把考评结果作为评优罚劣、发放报酬的重要依据。深入实施“四议一审两公开”制度,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和资金、资产、资源都要通过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商议、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实行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程序进行决策,努力防范村干部乱作为问题。健全和落实“小微权力清单”、经济责任审计、廉政监督等制度,着力纠正和防止不干事、不作为、不清廉等问题。建立不合格村党组织书记调整制度,对作风不实、履行职责不到位、群众有反映的,及时批评教育,对问题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建立村干部档案,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对村党组织书记实行备案管理,提升村级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对村干部进行规范有效的管理。 

  三、关于加强培训和实践能力的问题 

  省委组织部将深入抓好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层次培训的原则,抓好省级示范培训、市级重点培训、县级普遍培训。2015年至2017年,省委组织部连续三年对全省村党组织书记进行全员培训,每年确保有90%以上的村党组织书记参加县级以上的集中培训。为提高新当选的村“两委”成员特别是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的素质,每次换届选举结束后,省民政厅联合省委组织部发通知,要求各地按照“县乡为主,省市示范”的原则对村“两委”班子成员进行集中轮训,并举行省级示范培训班。2016年,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在丹东毛丰美干部学校,分五期组织了全省11118名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示范培训班。其中,专门举办了一期村民委员会主任培训班,对100名新任村民委员会主任代表进行了培训,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希同志到会与学员进行了座谈。今年5月,省委组织部分24期对全省2340名贫困村党组织书记和驻村第一书记进行培训。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村级经费保障工作的关心,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不断改进与完善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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