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关于辽宁优质地工产品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建议》(1104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7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一
- 来源:省财政厅
梁文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辽宁优质地工产品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需求制定问题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可以看出,采购需求的确定主体是采购人,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确定采购需求,同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并未要求采购人确定的采购需求必须要市场上所有供应商生产的产品都能满足,只要有三家以上供应商的产品满足采购需求,就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因此,您建议中反映的省直有关单位皮卡车采购参数设置情况,并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二、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本省企业发展问题
省财政厅一直以来积极落实2015年省政府50次常务会议精神,即“按照市场化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依规支持政府部门优先选购使用本省产品。一是在对采购人培训时,我厅多次强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虑采购省内企业生产产品,支持本省企业发展。二是在日常工作中,特别是对于制服采购、单证印刷、专用汽车等行业产品,经过几年的努力,已基本实现在本省企业中采购。2016年全年,省直采购单位采购省内企业生产产品金额为30.55亿元,占全部采购金额的83.8%,较好的支持了我省企业发展。
综上,对于您提出的支持我省优质地工产品,保证我省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获得公平待遇的问题,我厅高度重视,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会积极与采购人沟通,推荐、介绍、宣传本省企业的优秀产品,适时组织采购人去企业现场考察,了解产品生产过程。同时,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管,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省财政厅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