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关于加大对资源枯竭型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政策的建议》(1041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5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一
- 来源:省财政厅
贺蕊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积极参与新一轮财政体制改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参与新一轮财政体制改革问题
2016年5月1日,全国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新一轮财政体制改革拉开序幕。过渡方案明确中央财政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或地方上缴基数。省领导对此次财政体制改革高度重视,责成省财政厅深入研究方案主要内容,并对我省财力影响情况进行测算。8月份,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征求对营改增税收返还核定和考核有关意见的函》(财预〔2016〕112号),提出完不成收入基数扣减营改增税收返还额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初步确定的扣减基数办法,2016年需扣减我省财力大体为84亿元左右。对此,省财政厅多次向财政部反映我省由于经济下滑及做实收入等带来的财政收入大幅减少的特殊情况,建议财政部调整扣减基数办法,取消对我省执行扣减基数政策。经过不懈争取,2016年财政部未扣减我省未完成基数额部分财力,极大缓解了我省财政收支矛盾,确保未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财政支付风险,实现全年收支平衡。下一步,我们会密切跟踪国家财政体制改革政策动向,及时研究分析改革对我省财政的影响,积极汇报我省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争取对我省有利的财政政策。
二、多角度论证争取更多一般性转移支付问题
2016年以来,按照中发7号文件“争取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有关精神,我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积极向财政部等中央对口部门反映我省的实际困难,争取中央加大对我省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在内的各项转移支付补助力度。省领导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常务副省长多次带队赴财政部汇报相关工作,从企业改革成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政府性债务包袱、财政收支矛盾等多角度论证,恳请财政部结合我省老工业基地经济转型中存在的特殊历史问题,在支持新一轮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过程中进一步加大对我省转移支付补助力度。经过不断努力和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考虑我省受经济下行影响收入下滑问题严重,收支矛盾异常突出,地方财政运行尤其是县级财政面临前所未有困难的实际情况,2016年共下达我省部分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共计378.7亿元,比上年增加115.6亿元,增长44%。这是省领导积极向国务院汇报的成果,是财政厅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坚持不懈向财政部争取的结果,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财政部对辽宁的关心和关爱。
2017年3月2日,求发省长亲自带队到财政部拜访了肖捷部长,并就增加我省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等问题进行了会商。财政部对我省的财政工作给予了肯定,表示将给予辽宁应有的支持,财力性转移支付保持上年数额基础上,只增不减,进一步加大对辽宁的支持力度。下一步,我们会继续密切跟踪财政部相关政策调整情况,积极主动汇报我省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争取财政部更多的支持。
三、关注并推动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尽量降低地方财政负担问题
2016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必要性、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划分原则,初步提出了中央对地方开展此项改革的框架内容和指导性意见。根据国务院精神,省财政结合我省实际,代省政府起草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76号)。中央与地方、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涉及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内容,涉及到政府的各个组成部门,事关重大。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按照一项财政事权归口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以及“各职能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根据本指导意见,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本部门所涉及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的职责分工,在当前中央明确的改革框架下,制定改革配套实施方案的责任主体应为各职能部门。据此,省财政厅将配合省直其他部门,积极做好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相关准备工作,密切关注财政部改革动向,加强与财政部的沟通,及时汇报我省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争取在改革中降低地方负担成本。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财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按照要求,不断改进与完善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
201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