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增加村级办公经费的建议》(1165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0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一
- 来源:省财政厅
郎庆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村级办公经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3年,我省实行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各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形式将包括村级办公经费在内的村级组织经费纳入了保障范围,使村级组织运转有了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针对我省各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等因素,省财政厅先后于2005年、2007年和2009年,通过“提标增项”方式,三次提高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补助标准。2010年,按照中央有关政策,制定印发了《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 促进村级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0〕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37号文件”规定:村办公经费标准为大村2万元,小村1.8万元。2014年,根据“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在测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转移支付时,将各地区必保刚性支出中的村级支出测算标准从原来的7.25万元/村提高到9.65万元/村。2016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根据中央组织部、财政部的文件要求,印发了《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辽组发〔2016〕61号,以下简称“61号文件”),该文件从规范保障范围、明确保障标准、保证经费来源、管理监督资格、强化考核督促等五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村干部报酬与村级组织办公经费每村每年不低于9万元,按此规定标准,我省村办公经费已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同时,省以上财政也加大了对县区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的力度,对提高保障标准所增加的支出涉及省负担部分,已在省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转移支付中单独列示。
为确保“61号文件”各项政策的有效落实,省委组织部和省财政厅每年都对各县区村级组织经费保障情况进行统计,并予以通报,对未达到9万元保障标准的县区党委责任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履行职责。
为支持和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从2016年开始,我省开展了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每年选择200个行政村,每个试点村省以上财政补助200万元。同时,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全省深化农村改革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辽委办发〔2017〕91号),其中明确各级财政都要安排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省财政从2018年起,每年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重点支持薄弱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支持和指导村级组织因地制宜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村级组织自我保障能力将进一步增强。村级集体收入可用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改善公共服务基础条件、服务群众、扶贫助困以及补充村级经费等方面的支出。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村级经费保障工作的关心,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不断改进与完善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
2018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