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合理解决村级离任老干部待遇的建议》(1162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4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一
- 来源:省财政厅
郎庆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解决村级离任老干部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3年,我省实行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各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形式将包括村干部离职后待遇在内的村级组织经费纳入了保障范围,使村级组织运转有了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针对我省各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等因素,省财政厅先后于2005年、2007年和2009年,通过“提标增项”方式,三次提高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补助标准。2010年,按照中央有关政策,制定印发了《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 促进村级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0〕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2014年,根据“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在测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转移支付时,将各地区必保刚性支出中的村级支出测算标准从原来的7.25万元/村提高到9.65万元/村。2016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根据中央组织部、财政部的文件要求,印发了《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辽组发〔2016〕61号,以下简称“61号文件”),再次提高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补助标准,规定村干部报酬和村办公经费两项合计不低于9万元,我省村级运转经费保障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一、关于对全体离任村干部适当补助问题
按照“61号文件”规定,我省只对任职满三届或三届以上正常离任的正职村干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给予每人每月150元、200元的补助,目前尚未出台为其他离任干部发放补助的政策。
从2009年开始,我省按国家统一部署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简称“新农保”),将16周岁以上的农村户籍居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2011年,我省实现了“新农保”全覆盖。按目前政策规定,对于年满60周岁的参保农村居民,每月最低发放基础养老金85元,此外,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养老金水平将逐步调整。正职以外的离任村干部属于新农保覆盖范围,可通过此项政策解决其生活保障问题。
二、关于按任职年限灵活确定离任村干部补贴问题
“61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开始,正常离任正职村干部满9年或三届的,每人每月补助150元,三届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比2011年每人每月分别提高了50元和80元。
为支持和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从2016年开始,我省开展了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每年选择200个行政村,每个试点村,省以上财政补助200万元。同时,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全省深化农村改革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辽委办发〔2017〕91号),其中明确各级财政都要安排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省财政从2018年起,每年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重点支持薄弱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支持和指导村级组织因地制宜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村级组织自我保障能力将进一步增强。村级集体收入可用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改善公共服务基础条件、服务群众、扶贫助困以及补充村级经费等方面的支出。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村级经费保障工作的关心,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不断改进与完善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
2018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