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调整教育经费的分配比例 办好普惠幼儿园的建议》(1674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7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一
- 来源:省财政厅
颜佳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教育经费的分配比例 办好普惠幼儿园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您提出的建议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相关情况
《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学前教育应建立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
为引导各市落实《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我省连续制定了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省财政还筹集资金建立了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筹集安排资金超过2.5亿元,主要用于支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等。
二、关于将“学前教育部分占教育附加费的5%提高到10%”
您提出“将学前教育部分占教育附加费的5%提高到10%”的建议,虽然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不能在相关文件中进行明确,但我省对学前教育实际投入的占比已经超过10%,具体如下:
1.《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要求,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幅度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同时规定,对重点支出根据推进改革的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不再采取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办法。如果我省出台固化学前教育支出的相关政策(我省现行并没有学前教育占教育附加费的5%的政策要求),将违反上述文件的规定。
2.根据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及《预算法》的有关精神,财政支出结构应是动态的,不断优化的,一旦固化,将不利于财政支出结构的优化,且会加剧各教育层级间争夺财政资源的攀比,这将不利于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也不利于政府职能的有效实现。
3.从省本级实际来看,省财政利用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支持学前教育发展,2017年预算7278万元,占当年两个附加收入5.8亿元的12.5%,2018年预算7844万元,占当年两个附加收入6.3亿元的12.5%,均高于10%。
三、下一步工作方向
虽然我们无法出台固化学前教育支出的相关政策,但是您提到的学前教育特别是民办幼儿园存在的问题给了我们很多启发。我们已经将建立学前教育生均拨款制度纳入了的工作日程,届时将会建立公办民办和城市农村全面覆盖,重在普惠的财政投入机制。我们还将配合省教育厅督促指导各市县履行主体责任,落实《辽宁省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并采取多种措施厘清营利性幼儿园和非营利性幼儿园,不断优化学前教育资源,加快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提高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
感谢您对我省财政和教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
省财政厅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