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取消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的建议》(1377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2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一
  • 来源:省财政厅

 

吴青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取消县级财政配套政策

  《预算法》第十六条规定“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基本就业服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基本卫生计生、基本生活救助、基本住房保障等方面,属于中央与地方的共同事权。《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优待抚恤、退役军人安置等领域支出由各级政府按比例负担;基本医疗卫生、医疗救助、创业服务、就业援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等领域支出责任是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根据以上文件政策要求,在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优待抚恤、退役军人安置等领域,县级政府承担相应支出责任符合现行政策规定。

  为落实上述政策,进一步缓解基层财政负担,我省根据预算法、国务院相关政策规定陆续出台了《辽宁省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认真清理现行配套政策,进一步要求除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应当由各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安排配套资金。同时,近年来省政府不断加大对各地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支持力度,对于缓解县乡财政的压力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在卫生领域中,省以上财政承担了政府医疗卫生专项支出中60%以上的资金。在基本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等领域考虑到各县区的财政状况,我省提高了省以上的承担比例,降低了县级的承担比例,着力减轻基层财政压力。

  二、关于对民族地区予以政策支持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省财政在保证少数民族自治县政府正常运转以及促进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实施了一系列支持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在测算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时,实施了对全省民族地区增加3个百分点补助系数的支持政策。二是安排少数民族机动金,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转、改善民生、支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提高民族地区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三是进一步扩大一些领域补助资金支持范畴。2017年,我省出台了《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以奖代补方案的通知》,继续加大民族医疗机构建设支持。在蒙医药技术改造方面,充分考虑到蒙医药的优势,在下达中央财政中医药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时适当向阜蒙县倾斜。

  下一步我们还将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结合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逐步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政府间财政关系。二是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县的补助力度。通过下沉财力,支持基层“三保”支出保障到位,促进县乡财政的可持续发展。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方面,省财政将会同相关省直部门逐步完善支持政策,加大省对下转移支付力度。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同时也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按照有关要求,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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