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加大县域经济发展支持力度的建议》(1280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2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一
- 来源:省财政厅
闻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县域经济发展支持力度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省财政近期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并加大对县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力度,缓解县级财政收支矛盾。
一、省财政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有关工作
2017年9月,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财政支持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辽财发〔2017〕20号),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大对县(市)转移支付补助力度,省对下财力性转移支付向县(市)倾斜;二是要求各市财政局按现行财政体制,省对市当年上解省财力增量40%返还部分,市对县要落实到位;三是依托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县域经济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省财政统筹整合资金10亿元,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四是省财政每年筹集不超过5亿元的县域经济发展奖励资金,对完成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固定资产投资、债务化解、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等所有指标任务的县给予1000-2000万元奖励。
2018年3月,省财政在分配第一批均衡转移支付资金时,重点体现了向县级倾斜的政策,特别是设立了贫困县(深度贫困县)补助资金和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资金,对贫困县和深度贫困县、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按不同标准予以定额补助。
2018年4月,为激励乡镇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激发乡镇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活力,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辽政发〔2018〕11号),明确了县乡两级合理划分收入范围、科学界定财政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据实核定收支基数、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5项任务,提出了“从2018年起,三年内乡镇新增的财力全部留给乡镇”的工作要求。
二、关于资源税省市分享有关工作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源税省市分享体制的通知》(辽政发〔2012〕39号)有关规定,“对资源税实行省市总额3:7分成,税收属地入库,年末由市按省分成比例上解省财力。为确保市级的既得利益,省对各市按2011年资源税实现数为基数给予30%定额返还。执行中,如当年实现资源税低于基数时,省级不参与分享也不给予返还”。上述政策目的是为了促进我省资源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全面推进资源枯竭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改善我省生态环境。省级参与分享的资源税也主要用于建立资源枯竭地区转型基金,统筹考虑各地区资源枯竭情况及财力水平等因素,用于支持资源枯竭地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促进经济转型。对您提出的“建议省委、省政府取消资源税地方上解”“资源税超基数部分全部留在地方”的意见,我们会认真研究吸纳,并梳理现行资源税省市分享体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后续的财税体制改革中,充分考虑海城等地区资源税对地方经济发展、生态环境恢复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资源税分享体制,加大对县域经济的财政支持力度,支持资源能源型地区经济转型。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财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不断改进与完善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
2018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