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增加村干部待遇的建议》(1141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31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一
  • 来源:省财政厅

 

  郎庆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村干部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当提高转移支付标准,合理提高村干部报酬问题 

  2003年,我省实行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各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形式将包括村干部报酬在内的村级组织经费纳入了保障范围,使村级组织运转有了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针对我省各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等因素,省财政厅先后于2005年、2007年和2009年,通过“提标增项”方式,三次提高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补助标准。2010年,按照中央有关政策,制定印发了《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 促进村级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0〕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2014年,根据“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在测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转移支付时,将各地区必保刚性支出中的村级支出测算标准从原来的7.25万元/村提高到9.65万元/村。2016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根据中央组织部、财政部的文件要求,印发了《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辽组发201661号)。该文件从规范保障范围、明确保障标准、保证经费来源、管理监督资格、强化考核督促等五个方面做出了具体明确规定。其中,对村党组织书记的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倍标准核定,其他村干部的基本报酬由各地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村干部报酬与村级组织办公经费每村每年不低于9万元。按此规定,我省村干部报酬及办公经费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同时,省以上财政也加大了对县区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的力度,对提高保障标准所增加的支出涉及省负担部分,已在省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转移支付中单独列示。 

  二、关于现任村干部统一缴纳意外伤害险、重大疾病保险等问题 

  我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总体要求,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连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标准,2017年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50元,并提高部分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限额标准。2017年我省省以上财政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53.6亿元,保障了包括农村干部在内的参合农民的医疗待遇。

  我省新农合保障水平持续提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新农合补偿方案先后调整了5次,重点加大了对农村重大疾病新农合保障力度。省卫生计生委会同多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卫发2016〕14号),在巩固和完善新农合制度的同时,重点提出向农村贫困居民保障倾斜的新农合新政策。从2013年3月1日起,全省正式启动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在新农合报销的基础上,农民个人自付超过起付线部分,即可享受大病保险报销50%的政策,且不设封顶线。同时,完善服务模式,提高便民利民能力,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简化农民报销流程,帮助参合农民及时、便捷的享受医疗服务。 

  三、关于给现任村干部按照企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问题

  目前,无法按照企业标准为村干部缴纳社会保险。一是缺乏顶层设计,国家层面目前尚未出台支持村干部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干部属于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村委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村委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村干部由村民选举产生,接收村民监督。因此,村干部应与村民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险权利,履行平等的社会保险义务。

  从2009年开始,我省按国家统一部署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简称“新农保”),将16周岁以上的农村户籍居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2011年,我省实现了“新农保”全覆盖。按目前政策规定,对于年满60周岁的参保农村居民,每月最低发放基础养老金85元,此外,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养老金水平将逐步调整。现任村干部属于新农保覆盖范围,可通过此项政策解决其生活保障问题。

  为支持和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从2016年开始,我省开展了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每年选择200个行政村,每个试点村省以上财政补助200万元。同时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全省深化农村改革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辽委办发〔2017〕91号),其中明确各级财政都要安排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省财政从2018年起,每年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重点支持薄弱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支持和指导村级组织因地制宜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村级组织自我保障能力将进一步增强。村级集体收入可用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改善公共服务基础条件、服务群众、扶贫助困以及补充村级经费等方面的支出。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村级经费保障工作的关心,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不断改进与完善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

                                               2018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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