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提高幼儿托费报销比例的建议》(0315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8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一
- 来源:省财政厅
李淑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幼儿托费报销比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现行政策情况
1994年,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省直托幼园所收费标准和报销办法的通知》(辽财文字〔1994〕139号),其中规定:省直单位幼儿托费报销标准为月人均40元(之后,各市陆续出台文件,参照此标准执行)。2017年,考虑到139号文制定时间久远,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公布废止和实效的规范性文件(制度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辽财综〔2017〕529号),废止了此文件。从对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了解情况看,目前,省直、各市、县(市、区)绝大多数机关、企事业单位,仍按月人均40元标准报销幼儿托费。
二、国家有关政策
近年来,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有关文件,均未对幼儿托费(或保教费)报销做出具体规定。经咨询财政部有关司局,答复:幼儿托费报销实行属地管理,由地方自行制定办法。
三、办理意见
幼儿托费报销政策,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不仅能够增加家庭工资性收入,对缓解普通家庭经济压力也具有积极意义,是一项福利政策。但是,幼儿托费报销政策涉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如果提高托费报销标准,且仅在机关事业单位执行,不仅增加基层财政,尤其县级财政运转压力,而且,容易引起企业攀比。在国家大规模减税降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背景下,尤其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举步维艰,正在面临生死考验,此时,政府部门出台提高托费报销标准的政策,将增加企业压力,不符合中央精神,暂不宜出台。下一步,待疫情过后,再适时研究相关政策。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省财政厅
202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