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辽宁省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建议》(0041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8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一
  • 来源:省财政厅

 

颜丽代表: 

  您提出的《辽宁省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有关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规定: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现阶段由地方负责落实学前资助政策并承担支出责任,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中央财政给予奖补支持。据了解,教育部、财政部正在研究建立统一的学前资助(包括资助标准、范围等),以及财政分担政策。 

  二、我省有关政策及省市财政资金分担、执行情况

  (一)我省有关政策。2011年,省财政厅、教育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辽财教〔2011〕986号),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资助范围:学前三年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各市县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应资尽资”的原则下,明确本地区资助范围。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约占10%,农村约占15%二是资助标准:原则上,城市儿童参考标准按每人每年2400元,农村儿童按每人每年1200元掌握。各市县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本地区资助标准。 

  (二)省市分担比例。2020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7号)规定:在国家尚未建立统一的幼儿资助制度前,暂按我省出台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落实,待国家建立统一的幼儿资助制度后再行调整。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对象为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所需经费省以上与市分三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省与沈阳、盘锦市按照6:4分担;第二档省与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葫芦岛市按照8:2分担;第三档省与阜新、铁岭、朝阳市按照9:1分担。从省与市分担情况看,省对各市平均补助比例达到80%以上。 

  (三)政策执行情况。针对代表提出的学前资助面窄、标准低、结余资金多的问题,近期,我们对全省13市及所属县区学前资助政策执行情况做了调研。2019年,省财政共计下达各市学前资助资金7221万元(下达标准:城市儿童2400/年,农村1200元;补助比例:城市按在园儿童10%补助,农村按15%),市、县(区)实际资助2401万元,占安排资金的33%13市均有结余,资金结余4820万元。 

  省财政按照城市10%、农村15%比例下达补助资金的目的,是为了支持各地区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资助,缓解家庭经济困难孩子入园经济压力,做到“应资尽资”。但是,从实际执行看,各市确实存在资助面窄,资金结余较多的问题。存在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因顾虑儿童家长互相攀比,甚至担心追责,绝大多数地区教育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方法采取“有证认定”,致使那些因重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家庭经济困难又无证的儿童得不到应有的资助。 

  三、近年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针对各地区认定困难的问题,为规范认定工作,2019年7月,省教育厅、财政厅等六部门印发了《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教函〔2019221号),其中明确规定了六个方面的认定依据,以及五个阶段认定工作程序。“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对于不涉及特殊群体因素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导致家庭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含死亡)导致家庭收入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况的,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评定”。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学前资助政策能否落到见效,关键在具体实施。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省教育厅,认真吸纳您提出的建议,具体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指导各地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长效机制。指导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认定工作,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基本信息数据系统,确保数据及时更新,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认定工作,建立认定工作长效机制;二是督促各地规范有序开展学前资助工作。省财政、教育等部门出台的学前资助政策多为指导性意见,如资助标准等,文件中已授权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我们将督促各地区,因地制宜出台具体操作办法,确保“应资尽资”;三是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约束和激励作用。从2020年开始,我们将对各地区学前资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四是密切跟踪国家政策出台情况。考虑到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出台统一的学前资助政策,我省可暂时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待国家出台政策后,再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调整现行资助标准等政策。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不断改进与完善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

                                              20205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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