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返还本钢集团上解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国有股权收益弥补我市养老金缺口的建议》(0511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8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一
- 来源:省财政厅
张秀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返还本钢集团上解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国有股权收益弥补我市养老金缺口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及早应对我省养老金缺口问题,根据2015年11月14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精神,我省于2015年设立省养老保险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一是省本级及各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二是包括本钢集团在内的部分省属国有企业20%股权变现资金,交由省社保基金理事会运营管理,用于省、市养老金支付的临时性风险支持。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3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国有资本(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资〔2017〕331号)等省属国有资本(资产)收益收支管理的文件要求,省属国有资本(资产)收益均按规定收缴和支出,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并未直接接收本钢集团上解的国有股权收益,其持有的20%的本钢集团省属国有股权至今尚未变现。
自省养老保险风险基金设立以来,本溪市累计上解资金19.71亿元,省社保基金理事会根据省政府批示,使用风险基金对本溪市养老保险基金累计借款45.8亿元,位居对各市借款前列,差额部分使本溪市实际净受益26.09亿元。2019年,省以上财政给予本溪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补助26.5亿元、省以上调剂金39.4亿元,合计65.9亿元,占本溪市当年养老保险基金支出103.6亿元的63.6%。充分体现了省政府对本溪市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的支持。
下一步,我厅将积极协调有关方面,督促本溪市进一步加强养老金收支管理,提高本溪市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率,同时,利用已经建立的全国及省级养老金统筹制度,促进本溪市妥善解决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问题。
省财政厅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