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大台沟铁矿出让收益比例分配向地方倾斜的建议》(0526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8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一
- 来源:省财政厅
夏泳代表:
您提出的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情况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将矿业权出让给矿业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第四条:“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和地方按照4:6比例分成,地方分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省、市、县之间分配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考虑到矿业权出让收益用于地质调查及矿产生态环境修复等相关支出,地方各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均具有上述职责,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我省在研究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时,规定地方分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省、市、县按照5:3:2的比例分成。
二、矿业权出让收益省级分成收入返还和支出有关情况
本溪市是典型的资源型城市。一直以来,省财政厅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积极筹措资金支持本溪市开展资源型城市转型,实施地质矿山综合治理。2010年,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民族区域自治县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省级分成收入返还问题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0〕130号),规定省财政在自治县取得的全部矿产资源补偿费和50%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自2017年7月1日后,由国家统一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返还自治县,专项用于自治县矿产资源勘察、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支出。2015-2019年,省财政累计返还本溪市本溪县和桓仁县2172万元,专项用于民族自治县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2019-2020年,省财政下达本溪市地质矿山综合治理资金4390万元,支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闭坑矿山植被恢复和绿化、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和重点地质灾害隐患搬迁避让,对本溪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灾害防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政策考虑
我省现行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省市分成比例,对于省政府集中财力,发挥对全省矿山综合治理工作的统筹管理能力,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起到了重要作用。从目前看,单独对某个地区某个矿调整矿业权出让收益省市分成比例,从政策层面难以实施,也容易引起省内其他地区攀比。
对于您提出的大台沟铁矿矿业权出让收益分配比例向地方倾斜的建议,我们将在制定省与市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或研究全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分配问题时统筹予以考虑。本溪市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申请省级生态修复项目,省财政将会配合省自然资源厅综合考虑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省财政厅
2020年5月21日